土地所有者依靠 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封建地租是地主无偿占有的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 必要劳动, 超经济强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 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 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来自于 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体现两者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 土地所有权将土地转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封建地租是地主无偿占有的农 民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 必要劳动, 超经济强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 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来自于 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体现两者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 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 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国家从经济上管理土地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 国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也不尽相同。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 封建地租和 资本主义地租。封建地租有 劳役地租、 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式。在 资本主义社会中,地租是 农业工人创造的被剥削者所占用的 超额利润,它体现土地所有者与农业工人的剥削关系。劳役地租又称 徭役地租、 劳动地租、力役地租,通称 力租。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借助于 超经济强制,迫使农民(农奴)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地主经营的土地上,无偿地进行一定时间的耕作劳动以及其他各种杂役。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在 春秋战国时期,自 中原地区开始,劳役地租逐渐衰落而被实物地租取代,残余却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国年间。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 封建地租和 资本主义地租。
封建地租
封建地租是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交由农民耕种,向农民收取地租。这种地租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剥削 农民阶级的关系,称作封建地租。
它采取依次占主要地位的三种基本形式:
劳役地租:劳役地租是直接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
实物地租:实物地租是直接剥削农民的 剩余产品。
货币地租:而货币地租则是剥削由剩余产品转化的价值。
封建地租还往往占有农民的一部分 必要劳动或 必要产品。封建地租以 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并以 超经济强制为手段。后者有力地保证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统治。
资本主义地租
在 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中存在着大土地所有者、 农业资本家和 农业工人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大土地所有者一般把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后者再雇佣农业工人进行耕作,并按照租地契约规定,将剥削农业雇佣工人得来的 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表现为 超额利润的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这种地租体现着 资本主义农业中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
级差地租: 由于耕种较优等土地(高于劣等地的各级土地)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土地的等级差别只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而以土地有限性为前提的经营 垄断才是它产生的原因。由于土地的经营垄断的存在,农产品的社会 生产价格就不得不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这样,较优等地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便形成了一种稳定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前者以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距离市场或交通线远近不同为条件;后者以对土地的连续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为条件。
绝对地租:
由 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产生的、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一样缴纳的地租形式。它与土地的好坏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无关。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是农业 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等部门。这样,农产品的 生产价格便低于其价值。而由于 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即 剩余价值超过 平均利润)的差额部分,就不参加或不完全参加利润的平均化过程。正是这部分 超额利润成为绝对地租的源泉。
垄断地租:
在 资本主义农业中,不同于 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垄断地租,是在特殊有利条件下,由于农产品按高于其价值的 垄断价格出售形成的地租。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在 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 土地私有制和私人之间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也就消灭了原有意义上的地租。在社会主义农业中,以土地好坏不同为条件的 经济收益上的差别依然存在。耕种较优等地所获得的较多的收益,形成 土地级差收益。有的经济学著作中,把这种土地级差收益称作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实物地租是封建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在西欧,大体是在13-14世纪 封建庄园经济趋于瓦解之后,实物地租才占主要位置。中国自战国时期后确立地主经济后,实物地租长期是地租的主要形式。
谷租是中国旧时对实物地租的习称。佃户以产品向地主交纳地租。所纳产品因地而异,一般旱地多以高粱、玉米、小麦、小米为主,水田则以稻谷为主。佃户除交主产品之外,还要交副产品。谷租种类较多,租额高低很不一致。一般水田租额高于旱田。华南沿海及西南诸省租额偏高,华北及西北偏低,华中及华东则居中。谷租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地租形式。
货币地租在中国也称“钱租”。 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指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农民按照规定,定期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地租形式。货币地租由 实物地租发展而来,是实物地租的转化形式。货币地租与实物地租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民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必须把产品卖掉,将其转化为货币后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由分工的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进一步独立出来以及 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所引起的。在封建社会早期,虽然货币地租已经出现,但只是偶然的。例如,在 罗马帝国,曾屡次试图实行货币地租。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就曾出现过以金代租的现象,隋唐时期也有货币地租,但都是偶尔出现,以后又都恢复到 实物地租,或者只是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只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 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实物地租才开始向 货币地租转化。在中国,直至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货币地租仍作为实物地租的补充形式而存在。货币地租比实物地租更能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为,这时农民不但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而且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自行安排农作物的生产。由于农民必须用出售农产品所取得的货币向封建地主缴纳地租,所以农民的 个体经济便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框框,卷入了 商品市场,从而带有部分商品经济的性质。货币地租代替实物地租使农民对地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是农民对地主的 人身依附关系受到削弱,从而逐渐变成了一种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