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局规定:
1.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2.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o.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接收人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蒲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3.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E)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4.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5.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6.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8.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