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办法同时规定,网站和网店不得利用各种手段发布违法广告或进行恶意对比,不得以电子公告、电子邮件等载体,盗用或者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之前,网上购物发生纠纷时,由于网站不在管辖范围,导致工商部门监管起来很困难,对此,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可由网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监管,如果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违法网店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监管和查处。
工商部门要求网站对网店的资料和个人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其他记录备份应保存180日,在工商部门查询时,应予以提供。
该办法明确规定,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网店可以以电子化的形式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而且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今后,消费者如果在网上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就可以凭借电子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此外,网店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中限制商家责任或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须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如果网店和网站违反了这些规定又不改正的,最高可罚款3万元。
从工商内部人士证实,该办法涉及网上交易的规范、网络平台提供网站的义务、如何监管等。根据办法,个人开办网店,应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申请实名注册,如果具备登记注册条件,需要到工商部门注册。根据该条款,并非所有网店“一刀切”都要到工商部门注册,但到底哪些网站需要注册,办法并没有详细说明。
办法同时规定,网站要对网店开办者的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标记加载在网店的网页上,要将网店商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设置交易查询系统,还要对网店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用来警示交易风险等。
同时,办法还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说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办法在有关法律责任中指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违法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2010年4月2日下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将网店主分为了以电子商务为平台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对于以个人身份开设网店的用户,“办法”中只要求“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虽然不用办照,但是“办法”中也要求开设网店的个人和企业均需实名制。个人需向网站“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而企业则需“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而像淘宝这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对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没有做到的,将可能被处以1万到3万元的罚款。
但是,“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照。而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了淘宝等颇具规模的网站,还有很多企业间电子商务类的网站中的卖家并没有做到实名制。
在“办法”中,没有细化网店主出售商品时违规违法的罚则,而是明确了“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可用现有的《消法》、《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而对于没有妥善保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网站出现严重的违法情节,除了依照工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将短期或长期关闭该网站。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决定于7月1日起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据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引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注册个体工商户 【定义】个体工商户指的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优势】注册手续相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强;投入资金较少,适合小卖家网店店主;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适用于网店的经营模式。 【劣势】税务要交定额税;无法以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名义对外签合同。个体户地址不可跨区变更,不可变更法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注册独资企业 【定义】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优势】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企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的制约性较小。 【劣势】难以筹集大量资金,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投资者风险巨大;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
注册有限公司 【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者股东大会推选出法人。 【优势】信用度及知名度比个体商户和独资企业要高;公司规模较大,可以相关营业执照对外签合同;适用于较成熟、规模较大的网店;税收负担低较自由,监管力度较弱,可任意变更。 【劣势】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登记手续繁琐;需要投入一定资金,承担一定风险。 |
2016年5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方案提出要落实网店实名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