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全书》是各省征收地丁钱粮之总册。
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后编订,首次篡修约在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
清朝顺治三年(1646)谕 户部,令稽核钱粮之原额,汇编成《赋役全书》,以作征赋之依据。顺治十一年复订正《赋役全书》的编制,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再次为起运存留。起运分别列出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其新垦之地亩,招徕之人丁,续入册尾。顺治十三年颁示全国,每州县发给两本,一本存于有司,一本存于学宫。
康熙二十四年(1685) 重修, 删繁就简, 定名《简明赋役全书》。
雍正十二年(1734) 定, 《赋役全书》每十年修一次,以奏销现开之条款为式,由布政司刊造,俗称《新编全书》。每至修辑《 赋役全书》之年,各厅、州、县、卫俟次年奏销办竣起限至十二月底止,陆续造送,由该管道、府、直隶州厅汇齐,限六个月送司。布政司酌量抽换,刊刷送户部。如造送迟延,分别议处。所用工价,动用存公银五百两奏咨办理。
乾隆三十年(1765), 《赋役全书》与《奏销册》合而为一,不再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