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删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有委员认为不宜删除,建立保留原有内容。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822条第三款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在此前草案三审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
“民法典中这些基础定义涉及到家庭、姻亲、血亲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坦言,“共同生活”的确不太好定义,但不宜把这一条款全删了,“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
“这是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不能舍弃”。信春鹰建议删掉“共同生活”几个字,保留其他内容,“现在大部分家庭是一个子女,不能把儿媳、女婿都排除在近亲属和视为近亲属之外。”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也表示,不能因为不好认定“共同生活”,就把条款删了,是不负责任的、非常不合理。
“特别是我们经过了几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大量存在着需要儿媳或者女婿照顾公婆或岳父岳母的,建议对认定条件作进一步的完善。否则,可能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对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维护。”周建军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此处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