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赣辉

颜赣辉

中文名 颜赣辉
毕业院校 江西财经学院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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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78年09月至1982年07月,在江西财经学院计划统计系工业统计专业学习;

1982年07月至1984年04月,任江西省抚州地区统计局干部;

1984年04月至1988年07月,任江西省抚州地区统计局综合科副科长;

1988年07月至1989年09月,任江西省抚州地区统计局综合科科长;

1989年09月至1993年05月,任江西省抚州地区统计局副局长;

1993年05月至1995年12月,任江西省抚州地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1995年12月至1997年11月,任江西省金溪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

1997年11月至2000年09月,任江西省金溪县委书记(1998年09月至2001年07月,参加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0年09月至2000年10月,任江西省上饶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00年10月至2005年01月,任江西省上饶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5年01月至2007年01月,任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7年01月至2008年12月,任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宜春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8年12月至2009年08月,任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宜春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09年08月至2009年11月,任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宜春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09年11月至2011年08月,任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1年08月至2013年09月,任江西省萍乡市委副书记;

2013年09月至2016年04月,任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16年04月至2016年05月,任江西省上饶市委副书记;

2016年05月至2016年07月,任江西省上饶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6年07月至2017年07月,任江西省上饶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7年06月至2020年06月,任江西省宜春市委书记;

十四届江西省委委员、省十四次党代会代表、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6月,宜春市委原书记颜赣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依法双开

2021年2月,经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对省委委员、宜春市委原书记颜赣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颜赣辉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购买团购房;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颜赣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长期担任地方重要领导职务,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四个意识”淡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视若无睹,脱离实际,片面追求建设规模,严重阻碍当地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任人唯亲,扭曲用人导向,严重败坏选人用人风气;政商关系“亲”“清”不分,大肆利用手中权力敛财,严重破坏地方政治生态。

颜赣辉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委常委会会议同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决定给予颜赣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终止其江西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颜赣辉党纪处分决定待召开江西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2]

一审开庭

2021年3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颜赣辉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颜赣辉在担任宜春市委常委、副市长,萍乡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上饶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宜春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11.9243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颜赣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颜赣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3]

一审宣判

2021年4月16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宜春市委原书记颜赣辉受贿案,对被告人颜赣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颜赣辉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颜赣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颜赣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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