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688 年秦武公取其地,置邽县,后改为上邽县。
公元前221,秦始皇置三十六郡时,上邽是陇西郡中一县。
汉武帝时,置天水郡,上邽是其中一县,区划是今天水市区西南。
北魏时因避道武帝珪讳,改名上封;隋大业初复名上邽。处渭水上游,又当陇山外围,汉唐之间为秦陇地区交通中心和军事重镇,晋以后常为秦州治所。唐代安史乱后地属吐蕃,大中时收复,改为镇。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有些学者是这样理解的:秦武公攻邽、冀戎人,征服了邽、冀以后,建立了邽县和冀县。因此仅根据这一记述就认为秦国公元前688年建立了县制,邽县和冀县为全国县治肇始之地。周振鹤教授认为这是对史料的误读。
周振鹤对“县制起源”的研究结论是:秦武公其实是把邽、和冀戎的地盘变成秦国的县(鄙)之地而已,并不一定要理解为秦国当时已经具体设立了邽、冀、杜、郑等县。《史记》这段话是500多年以后所记,此事不见于《左传》,而非当时的实录。在秦武公以后的整个春秋时期,秦国再没有“初县”其它地方的任何记载。我们因此就很难将秦武公的“初县之”这个孤证当成秦国在春秋早期已经设县的依据,而应该理解为秦国领域向西发展到邽和冀,向东发展到杜和郑地区为宜。退一步说,即使秦武公当时已经置县,则这些县也是县邑之县,还不是郡县之县。《史记》里也没有交代当时是否任命了管理邽县和冀县的官员。
周振鹤还认为完全可以把公元前514年晋国设置10县的行动作为地方行政制度萌芽的标志。
他把对县的性质的演变问题研究推前了一步,将县的意义在春秋战国时期分成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县是县鄙,县是县邑,县是郡县。由县鄙得县之名,由县邑得县之形,由县的长官不世袭而得郡县之实。”
甘谷县人谢子徒(原名谢大平)摘自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该文发表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期上,后收入1999年出版的《周振鹤自选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