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勋

陈勋

中文名 陈勋
出生日期 1966年3月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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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3.09--1986.07 广西合浦师范学校中师专业学习

1986.07--1990.10 广西合浦县公馆中学团委书记

1990.10--1993.10 广西合浦县直属机关党委团委书记

1993.10--1994.10 广西合浦县团委副书记

1994.10--1998.01 广西合浦县团委书记(1993.09-1996.07广西区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01--1999.03 广西合浦县十字路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9.03--1999.08 广西合浦县十字路乡党委书记

1999.08--2000.08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0.08--2004.11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副区长(其间2000.08-2002.12在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4.11--2005.09 广西北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华侨投资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2005.09--2006.09 广西北海华侨投资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开发区挂职)(其间:2003.09-2006.01 在广西区党校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6.09--2007.07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工委副书记

2007.07--2008.11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工委副书记

2008.11--2011.01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工委副书记,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兼)

2011.01--2013.02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工委书记,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兼)

2013.02--2021.04 广西北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北海市委第十一届委员,北海市委第十届候补委员,北海市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

任免信息

2019年12月27日,北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陈勋任北海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兼)。[1]

2021年4月12日,北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陈勋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2]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2月,陈勋涉嫌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依法双开

2021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陈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勋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大搞权钱交易,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园区企业购地建厂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陈勋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所涉财物随案移送。[4]

提起公诉

2021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陈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崇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勋担任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园区企业购地建厂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一审开庭

2021年9月9日,陈勋受贿一案在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陈勋受贿人民币1801.46万元。

该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陆洪鸣主办并担任审判长,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勋利用担任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玲、罗某强、陈某光等16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园区企业购地建厂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801.46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被告人陈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勋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6]

公开宣判

2022年2月21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勋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2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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