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01——1981.01,就读于华东石油学校学习;
1980.01——1983.08,任华东石油地质局地质研究大队工会干事;
1983.08——1985.08,入 长春地质学院社会科学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1985.08——1987.05,任华东石油地质局地质研究大队团委副书记;
1987.05——1990.08,任江苏省扬中县委办公室秘书科秘书、副科级秘书;
1990.08——1991.04,任江苏省扬中县委办公室副主任(1990.12助理研究员);
1991.04——1993.07,任江苏省扬中县委研究室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县委办公室主任兼研究室主任、保密办主任;
1993.07——1994.01,任江苏省扬中县 新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4.01——1996.03,任江苏省扬中县新坝镇党委书记;
1996.03——1997.11,任江苏省扬中市委常委、新坝镇党委书记;
1997.11——1998.05,任江苏省 镇江市 润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党组副书记;
1998.05——2001.01,任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2.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1.01——2002.04,任江苏省镇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市体改办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02.04——2004.08,任江苏省镇江市贸易局局长、党委书记兼市经贸委副主任;
2004.08——2004.12,任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4.12——2006.03,任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委书记;
2006.03——2012.05,任江苏省淮安市委常委、涟水县委书记。
2012.05——至今, 任江苏省镇江市副市长、党组成员[2]
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省委候补委员。
2014年2月25日,据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苏省镇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卫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对其立案侦查,2014年5月2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次日由江苏省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江苏省公安厅执行逮捕采取强制措施。[3]
2014年12月2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李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卫平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