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民,男,汉族,1957年6月生,河南安阳人,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职称。
李卫民
1975.09——1978.03,安阳县辛店公社下乡知青;
1978.03——1982.01,在新乡师范学院物理系学习;
1982.01——1984.03,在安阳市染料厂工作;
1984.03——1989.10,安阳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调研科科员、副科长;
1989.10——1991.09,安阳市政府办公室城建科科长;
1991.09——1994.06,中房总公司安阳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
1994.06——1998.12,安阳市建委主任、党委书记;
1998.12——2001.0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1.03——2009.08,中共三门峡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2009.08——2010.08,中共河南省安阳市委副书记。
2010.08,涉嫌职务犯罪潜逃,被开除公职,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当地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2011年1月10日,河南公安机关将潜逃至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安阳市委原副书记李卫民抓获。
2013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阳市原市委副书记李卫民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卫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