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皖西北商城游击大队中队长,皖西北指挥部交通部大队长,红三十一军第九十三师二七九团政治处宣传队队长。参加了长征。
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二九师东进纵队第一支队营政治教导员,第八支队二团政治委员,冀南军区司令部通信科副科长。
解放战争时期,任冀南军区第五军分区副政治委员,晋冀鲁豫野战军第二纵队后勤部政治委员,冀南军区第五军分区司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河北军区唐山军分区副政治委员,华北军区后勤部营房管理部政治委员,天津市公安总队第二政治委员,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政治委员,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副主任。
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曾获三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
1959年1月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天津市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政委。
1962年12月任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政治部副主任。陈伯禄
1964年5月兼公安部队军事法院院长。
1976年逝世。[3]
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曾获三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