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护照

中华民国护照

中文名 中华民国护照
所属地区 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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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护照中华民国护照目前可查证最早贴照片的中国护照,为1919年9月所发放,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驻沪办事处所发放。1922年4月,经过长时间研究查核后,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组织“全权代表办事处”,声明为中国唯一外事统筹机构,并同时订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国护照发放规格与章程,并由该办事处首度发放包含顾维钧、冯玉祥(总理)等官员的多本正式护照,同时且与各国谈判中国护照的发放权力。比较值得一提的是,1930年代,属第一批正式护照之一的顾维钧与冯玉祥护照,由于政治因素蒋中正领导的国民政府所注销,其适法性曾引起不小风波。

国民政府

1940年中华民国护照 1982年签发的台湾地区护照

中国护照与中国国籍法厘定有相当大关系,经过两度修改后,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主体的国民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定调国籍法方向与护照发放基础原则。(该国籍法多数条文今仍于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适用)

1929年,在允许双重国籍及出籍从严、复籍从宽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布《护照条例》和办理华侨登记。此两措施,皆为将中华民国护照法制化之准备。其相关条例有《外交部编制外交统计图表规则》,利用统计数字,来控管“出洋护照”数量,同年12月30又陆续公布《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给回国护照及签证外人来华护照暂行条例》。其中,《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将出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其中,以华侨、留学生适用的普通护照,最为普遍通行。规定有需出具两间商家保证且到达国外目的地后须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呈验护照以便登记、一年期满后,需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呈销旧照换新照的规定。1930年,该办法再度放宽,除了放宽国籍限制外,也将一年护照验证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至视护照种类大幅度放宽(华侨护照即可放宽至十年)。

1930年,国民政府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逐渐收回在华各国的护照发放权力,首度真正将出、入国的护照相关规范一致化,并将办法及护照格式登载于海外各地华文报纸或印成通告发布。早年因为条件极为宽松,1933年,中国华侨持的中国护照虽只有12万6千本,不过据统计,当时有条件申请中国护照者,达千万人。另外,具有自治能力的广东省政府或驻沪之外国使馆也大约沿用此规范。

1940年-1950年,国民政府虽面对中日战争与内战等战乱,仍致力于护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位于重庆的中华民国政府颁发《护照条例》,条例中规定护照之申请、核发、制定及管理,由中华民国外交部负责,并加入国际惯例的不得扣留、护照种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普通护照)等规定。另外,发放机关制定上,中国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核发,普通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或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核发。此项达17条的条文,已是相当完备的护照基础规范。事实上,该护照条例大部分条文,虽在中国大陆上只使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为止,不过至今在台湾地区易依然可以使用。

 现用版本护照

     表皮为墨绿色。台湾地区普通护照之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之拥有台湾地区户口。 依照台湾地区外事部门《护照条例施行细则》,旅居海外的大陆公民若得该国长期定居资格者,可以申请台湾地区护照,但须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普通护照之有效期间如下列所示:

一般民众(14岁以上):10年。

孩童(未满14岁):5年(男子于年满14岁之日起,至年满15岁当年之12月31日前申请护照者,核给效期5年以下之护照)

役龄男子(未服兵役者、16~36岁者):3年。

另在新式芯片护照中,芯片植入护照封皮底与内衬里页左上角之间,储存护照资料页基本资料及脸部影像。

护照外观

自2008年12月29日起新发行之台湾地区护照芯片护照之封面及封底为墨绿色 .打开新式芯片护照之封面后,即可看见外事部门之请求声明,以书写大意之内容如下:

台湾地区外事部门兹请各国有关机关对持用本护照之使用者允予自由通行,并请必要时尽量予以协助及保护。

 

在个人资讯页中,在左侧为护照本人照片之外,另增列第二影像于右侧以加强防伪功能。记载事项如下所示:

型式:“P”为英文Passport(护照)之意。

代码:“TWN”为台湾地区的ISO 3166-1代码。

护照号码

姓名:以中文姓名与英文拼音分别表列。根据台湾地区外事部门事事务局内所提供之英文拼音方式,政府推荐“汉语拼音”,但尊重个人意愿。另外可加入外文别名。

国籍:  CHINA(中国)

身分证统一编号

性别:男性为“M”(male),女性为“F”(female)

出生日期:以“DD MMM YYYY”之形式记载(MMM表示英语月份前3字之缩写)

发照日期:以“DD MMM YYYY”之形式记载

出生地:TAIPEI CITY(台北市)、KAOHSIUNG CITY(高雄市)、TAIWAN(台湾)和FUKIEN(福建)等省、直辖市做为标示

效期截止日期:以“DD MMM YYYY”之形式记载

发照机关:于台湾地区内(台湾)内所发行时,皆以台湾地区外事部门表示。若是在驻外机关所发行时,以该机关之英文名称表示。

持照人填写栏:位于持照人签名栏上方。

持照人签名:直接用黑笔或蓝笔签于护照内页中。可单用中文签名,或中英文签名并陈。

申请护照之相片规格

根据台湾地区外事部门事务局之公告,新式护照用之照片规格与2005年内事部全面换发台湾地区身分证照片规格相同。申请人应缴交最近6个月内所摄彩色半身、正面、脱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相片(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介于3.2至3.6厘米)乙式二张。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镜,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等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资辨识人貌。

相片详细规格说明如下:

于近6个月内所拍摄之相片。

直4.5厘米且横3.5厘米(不含边框),以头部及肩膀顶端近拍,使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介于3.2至3.6厘米(亦即脸部占据整张相片面积的70~80%)。头部或是头发的任何部分皆不能碰触到相片边框。

相片为中性色彩,无墨迹或折痕。

眼睛正视相机镜头拍摄,两眼必须张开且清晰可见,表情自然不夸张且嘴巴合闭,并自然地显现出皮肤的色调,有合适的亮度及对比。

头发不得遮盖到眼睛任一部分,并呈现清楚的脸型轮廓,不能侧向一边或倾斜,且脸型两侧、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需清楚呈现,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头发可遮盖耳朵轮廓,但脸型两侧仍须显明不遮盖。

相片背景需为白色,光源需均匀且不能有阴影或闪光反射在脸部,不能有红眼。

以高分辨率冲(列)印在高品质的光面相纸上,相片需清晰、鲜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现任何锯齿状。原始影像打印前不得对影像重新取样(resampling)或变更影像原始尺寸。

如相片是以数码相机拍摄,相机必须具备至少300万像素(pixels)功能且设定为“最高品质、高彩度”,并以高品质光面相纸冲(列)印。不得做数位影像的润饰或补强。

如配戴眼镜时:

眼睛需清楚呈现,不能有闪光反射在眼镜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镜(视障者除外)。

镜框不得遮盖眼睛任一部分(勿配戴粗框眼镜拍照)。

因宗教因素需戴头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从下巴底部至额头顶端及脸部两侧轮廓,必须清楚呈现。

幼儿相片必须单独显现申请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协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照相机及灯光:

相机镜头需调至对齐被拍摄者的眼睛高度

镜头距离脸部约1.2米(至少需1米以上)

没有任何光学或光线上被扭曲

不得使用数位变焦

正确地调整白平衡

需以均匀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摄

利用多个扩散光源让被拍摄者两边的光线对称并互补、照亮背景并移除阴影

摄影棚内不得受户外光源的影响

对焦需清晰

护照遗失时之处理方式

于台湾地区遗失时:需立即持身分证明文件亲自向遗失地或户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组报案,之后提具警察机关核发的护照遗失作废申报表及申请护照应备文件向台湾地区外事部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各办事处申请补发。

于台湾地区以外遗失时:需提具当地警察机关遗失报案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护照应备文件向邻近台驻外机构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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