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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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孙中山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军政时期施行军法,实行军事统治,既以兵力统一全国,又训练人民接受三民主义。待一省之内秩序完全安定后,就可停止军政,开始训政时期。

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一阶段。

孙中山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军政时期施行军法,实行军事统治,既以兵力统一全国,又训练人民接受三民主义。待一省之内秩序完全安定后,就可停止军政,开始训政时期。

训政时期

1928年,国民政府二次北伐成功,中国全国归于统一。于是国民政府订定《训政时期约法》,此时的“约法”相当于国家基本法:由当时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实行“一党训政”、“一党领政”,实务上施行党国体制,以提升国家与国民达到施行宪政的能力为目标。在1928年至1947年宪法施行之间,即为训政时期。

宪政时期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拟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预备正式立宪。这是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它本来应该由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由于抗日战争爆发,制宪国民大会未能召开,立宪遂向后拖延。直到抗战胜利后,在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20日,国民政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主席一职也改为中华民国总统,中国在制度上进入宪政时期。但受到1948年5月10日实施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限制,实质上的宪政迟滞该条款于1991年5月1日废止才正式开始。

建国大纲

军政时期 ▪ 训政时期 ▪ 宪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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