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生于江苏泰县。
1975-1977年上山下乡,在泰县农村劳动,
1981年江苏工学院动力工程系本科毕业,
1984年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研究生毕业,
1985-1988年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从事科研,
顾雏军1988年9月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1989年下海经商,
1990年在英国成立首家分销公司,
1993年业务拓展至美国,
1995年成立格林柯尔中国有限公司(在天津建立制冷剂厂
1996年在美国从事一起企业收购成功,
1998年在北京和深圳成立格林柯尔工程公司,
1999年在湖北和海南成立工程公司,
2000年7月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2001年10月收购科龙电器,
2003年6月顾雏军拥有全资股份的顺德格林柯尔成功入主上市公司美菱电器,成为其控股一大股东,
2003年12月顾雏军宣布出资4亿余元入主亚星客车,由柳洪平创建。
《福布斯》2001中国富豪排行榜第20名
2005年第二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第1名
生于江苏扬州的顾雏军,在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读完硕士,选择的是制冷剂这个偏门专业。1988年,顾雏军在英美合办的权威杂志《能源》上发表了论文《一个新型热力循环的研究》,宣称突破了传统的卡诺循环理论,据说是被国际工程热物理学界命名为“顾氏循环理论”。顾雏军开始为其兴趣点寻找实用突破口,发明了格林柯尔无氟制冷剂。
这个所谓的理论一出来就受到学术界的抵制,认定:顾氏循环不成立,顾雏军是在“哗众取宠、糊弄外行”。他的研究生导师吕灿仁直接指出:“顾氏循环是骗人的!”但顾雏军本人不仅坚持,而且还对批驳者提出了“侵害名誉权”的指控。
创业,按上市公司要求做
从1995年开始,顾雏军开始考虑是否把格林柯尔从小做大。自从1989年受英国合作伙伴的邀请到赴英创立格林柯尔后,顾雏军一直认定自己是个技术提供者的角色,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当一个老板。在英国的时候,顾雏军开始考虑收购一个同业的美国公司,利用它可以使格林柯尔制冷剂产品在美国的市场份额提高到20%。顾雏军共花了17个月的时间做这件事。在完成人才架构和全球分区域建立了9家格林柯尔公司后,1995年顾雏军决定回国建立根据地。
顾雏军在国内建立的任何公司,完全按照美国、香港上市公司的要求运作。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使顾很快尝到了甜头,他整合四家公司组建的格林柯尔科技控股公司去年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一举融资5.5亿港币。上市后他卖了旧股,套现3个多亿,又分红1亿,这些资金储备成为进一步收购的基础。
一审判决
2005年7月底,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被警方控制,随后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该案于2006年11月和12月两度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顾雏军及格林柯尔起诉海信科龙等八家公司索要489亿元“天价赔偿”的案件获佛山中院立案后,引来了社会关注。
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院今天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腾讯科技注:应为被判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无罪,包括顾雏军在内的另外8名被告均领刑。
2009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被控罪名
第一项虚报注册资本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刘义忠
第二项 虚假财会报告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晏果如、刘科、张宏
第三项 挪用资金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张宏、曾俊洪
第四项职务侵占罪
涉及被告:顾雏军、姜宝军
法院二审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2001年11月,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顾雏军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而当时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2002年4月,工商部门不予顺德格林柯尔年检。为将无形资产降到法定比例,顾雏军指使刘义忠等人通过来回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的假象,并提交虚假资料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从而骗取了原顺德市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另查明,2000年和2001年,科龙电器连续两年亏损,被证交所戴上“ST”的帽子。为防止科龙电器在2002年继续亏损而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姜宝军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2003年,顾雏军还指使成立了两家公司专门来操作压货销售增加利润额。通过这些措施,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公布的虚假财务报告显示,其利润分别达1亿余元、2亿余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张宏等人以顾雏军父子的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筹集8亿元的现金出资,顾雏军指示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2005年3至4月间,顾雏军、姜宝军在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应付给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八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驳回
顾雏军新闻发布会(7)顾雏军于2012年9月6日提前获释,9月14日下午,前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局主席、资本狂人顾雏军深陷牢狱之灾七年后大规模召集媒体,他声称要回应《民营企业家顾雏军的牢狱之灾》。其出场方式引发一阵惊呼:头戴白纸做成的高高的帽子,上面写着“草民完全无罪”。顾雏军脸上带着一些微笑,为让大家看得更清楚,让媒体拍照三分钟。发布会上,顾雏军向在场多家媒体发放了长达27页的举报信,并附上自己撰写的新闻稿。还有存储了多份判决书、辩护意见等文件的光盘。
顾雏军说,“其他几个人都不愿意出来说,冤案古代有,未来也会有,但是有冤案都不敢出来喊,说明里面有问题,这几位贪官污吏太凶残了!抓之前,我没觉得自己会抓,因为陈云贤跟我都没什么仇恨,当初他说我不给他公司就要抓我,我没想到这是真的!”现场顾雏军再次提起“冤案”二字,在顾给现场媒体的光盘资料中,有4个文档的“喊冤信”。
受审时图片(4)2014年1月17日,确切消息称广东省高院已经正式受理了顾雏军对于佛山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判决的申诉。
2015年9月7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称,该院于9月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顾雏军等提出的六项起诉中,包括索赔489亿元的四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另外两项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起诉则会继续审理。
2015年9月6日,佛山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明确注明其提起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其起诉的多个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且经该院释明仍拒绝作任何变更。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对原告的起诉先行立案受理,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原告的第二、三、四、五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此外,法院还指出,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并非该院852-3号分配方案的当事人,也没有对原告针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不应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被告。佛山中院还表示,余下的第一、六项诉讼请求,将会继续审理。据了解,裁定书已于昨天送达。
9月7日,佛山中院向记者详述了驳回的四项起诉的理由。其中第二项起诉,实际上属于执行回转的主张,执行回转须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为前提,但该案现在不具备此前提;第三项起诉,原告实际上是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应当寻求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第四项起诉,实际上是原告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至于请求489亿余元的第五项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把已经生效判决的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赔偿的前提应是执行依据的16个判决确有错误并被人民法院撤销,但目前该前提条件并不具备。
督促重审
顾雏军案有望峰回路转 时隔六年最高法院督促重审[6][7]
2015年8月17日下午14时,顾雏军在北京梅地亚召开新闻发布会。他宣布起诉海信科龙、海信集团,要求后者赔偿其个人及格林柯尔系巨额经济损失,合计489.61亿元人民币。 在公开报道中,这是近30年中国大陆最高的民事索赔。[8]
2017年12月22日,与证监会对簿公堂 顾雏军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2月22日判决中国证监会向顾雏军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中国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其在2005年对广东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在为自己翻案的过程中,顾雏军几乎是从一出狱开始,就要求中国证监会和广东证监局公布当初对他旗下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依据。“他们对科龙宣布立案调查,但又不让我在公告里公布立案理由,这引发了供应商和银行的恐慌,最终导致科龙的资金链断裂。”顾雏军一直是这样描述整个事件的过程。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两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对于顾雏军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上述两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7]
审查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决定再审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办案组,依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进行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顾雏军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检察官刘小青、赵景川、检察官助理杨军伟、书记员聂硕组成,罗庆东为组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已全面开展工作,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将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提出检察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9]
庭前会议
2018年5月18日,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裴显鼎主持,合议庭成员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全程参加,法官助理石冰、罗灿协助,书记员张燕清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以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参加了庭前会议。[10][11]
开庭审理
顾雏军2018年6月13日,深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此案将在最高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由五名法官组成,成员均是最高法院资深法官,最高法院二级大法官裴显鼎担任审判长。[10]
2018年6月14日,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法庭辩论结束,从检辩双方发表的意见看,关于虚报注册资本事实,检辩双方均认为不构成犯罪,但辩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事实不存在;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辩方认为没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检方虽然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危害后果,可以无罪处理,但认为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一起事实,辩方认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时,从科龙电器、江西科龙调用资金的事实存在,但属于科龙系公司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欠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关于挪用资金的第二起事实,辩方认为涉案的6300万元资金系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机电的借款,不属于挪用资金,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认为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谋取了个人利益,该笔挪用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12]
开庭再审
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宣判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3]
申请赔偿
2021年1月,顾雏军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2022年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14][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审判机关应对顾雏军超刑期羁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被撤销罪名的罚金被撤销后,应对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依法审理顾雏军国家赔偿案,体现了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