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升

胡东升

中文名 胡东升
出生日期 1963年12月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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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0年5月至1985年5月,原中卫县柔远乡干部;

1985年5月至1987年7月,原中卫县团委干部;

1987年7月至1988年6月,原中卫县团委副书记;

1988年6月至1993年3月,原中卫县东园乡党委副书记;

1993年3月至1996年11月,原中卫县永康乡党委书记;

1996年11月至1997年12月,原中卫县委常委、镇罗镇党委书记;

1997年12月至2000年2月,原中卫县副县长;

2000年2月至2001年12月,原中卫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1年12月至2003年7月,原中卫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3年7月至2003年12月,中宁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3年12月至2005年1月,中宁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5年1月至2005年4月,中宁县委书记、县长;

2005年4月至2007年9月,中宁县委书记;

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吴忠市委常委、青铜峡市委书记;

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吴忠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吴忠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2016年11月至2022年11月,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1][3]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3月,胡东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依法双开

2022年11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胡东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东升政治意识淡漠,理想信念丧失,以权谋私,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执纪违纪,知法犯法,执迷不悟,对家庭失管失教,德不配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纪违法后,不但不向组织主动报告说明问题,反而处心积虑与他人串供,形成攻守同盟,转移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无视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变更家庭成员民族成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东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胡东升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3]

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胡东升(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东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固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东升利用担任中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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