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商城购买物品后,对商家的一种无根据的、恶意的评价,以此达到影响商家诚信度来降低竞争。这也是不公平竞争的一种。或者是顾客对商家主人的恶意报复。总而言之,恶意差评都是为了满足部分人的不正心态、动机而存在的。
恶意差评,是指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
1、涉嫌同行业的恶意评价,如评价人与被评价人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经营者,而评价人对被评价人或其所出售的商品作出“差评”和“中评”,而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
2、在交易过程中,评价方利用中评或差评,对被评价方进行威胁,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不退货退款、降价等)。
随着网购时代的兴起,淘宝 ,拍拍,已经逐渐成为了网购的首选,同时,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更好的监督卖家的诚信,推出了评价系统,本身这个评价系统是为了更好维护消费环境,对于网购中的商品,有更详细,明确的判断,但是某些唯利是图,以差评逼迫卖家,从中谋取利益于的“恶意差评师”,利用对宝贝恶意诋毁,让其他买家对商品失去信心,再威胁店主,给钱再消除评价,这种行为是恶意差评最常见的一种
同行之间的恶意评价是指,两个相同网店,一家店铺故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在评价上诋毁,污蔑同行商品,从而打击竞争对手
怎么删除淘宝差评,现在网络很多专业删除淘宝中差评的人就像当年刷淘宝信誉一样,那么那些删除中差评的人都是以什么手段来删除的呢?现在就把他们常用的方法和大家说一下,不过这些方法大部分已经过时了,因为淘宝升级了相关漏洞。
修改来电号码之路被封淘宝有一套评价卖家信用的等级体系,信用等级和好评率会直接影响店铺的生意。而专业删差评之类的广告,让网友对淘宝信用评价体系产生疑虑。此前,淘宝官方曾声明那些自称能删差评的广告都是骗子。“在淘宝绝对没有通过不正当手段删除差评的可能”。记者通过删差评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向十多家“客服”咨询“删差评”事宜,发现网上声称可以帮客户删除中差评的分为两类,一类自称与淘宝内部人员有合作,另一类则称“我们有这技术”,也有部分删差评者称可以出售“技术”。所谓的技术其实就是利用来电显示欺骗淘宝的客服。他们就把来电显示号码修改成买家的号码(卖家一般都有买家的电话),然后要求取消差评。淘宝向记者证实,此前确可通过电话,客服在线核实信息确认系本人后即可删除差评。但2月之后这一做法就取消了。
第三方途径删除中差评这个方式是通过淘宝内部人员操作后台数据删除中差评。淘宝方面配合记者调查发现,后台记录显示差评评价方买家B的ID自己登录并留言要求删除差评,淘宝应要求予以了删除。而且B的账户没有发现被盗用迹象。记者随后与买家B联系,B称自己并未登录删除差评,也没有人曾与其联系删差评事宜(比如分一点钱给他让他主动向淘宝申请撤消差评)。 本文来自织梦
伪造买家身份证申请删除这套手法只能获取淘宝账号登录密码,而不能取得支付宝密码,“那是犯法的”。具体方法是:1.根据客户提供的买家姓名与收货地址,找人查到该客户的身份证号。据称这个“内部人物”可以通过人口信息网络查询身份证号(内部人士提供这种服务,一个身份证号要价35元,量大的话25元)。2.在得到买家身份证号及其他个人真实信息,用身份证合成软件制造一张假冒身份证原件扫描图片上传至淘宝。3.致电淘宝客服,让淘宝方面核实身份证信息,以原邮箱密码遗忘为由,要求将买家的联系邮箱修改成自己的邮箱。4.修改成功后,登录淘宝,要求更改密码。自己的邮箱会收到一个修改密码的链接,设置新密码。5.用新密码登录评价方的账号,给淘宝客服留言说要求删除差评。6.再次致电淘宝客服,经淘宝客服确认身份后差评就可以删除。
恶意差评如何投诉?这个问题我们分成两个方面来回答,如果你是淘宝卖家碰到了不良的买家或者恶意差评师的话,得到恶意产品该如何向淘宝客服投诉呢?另一方面如果你是淘宝买家如果因为你真实反应了产品不实或者卖家欺骗你等行为,从而受到淘宝不良卖家的威胁和恶意差评又该怎么投诉呢?
首先我们从卖家开始,现在淘宝上的恶意差评骗子越来越多,因为淘宝的规则对于买家的保护越来越完善,同时对于卖家的约束也是更加的多,当然了如果你是皇冠甚至金冠级别的,你根本就不会太在意差评了,你知道淘宝差评最多的卖家是谁吗?就是淘宝好评最多的卖家——柠檬绿茶。事物就是这样的,没有这么多的评价,哪里来着真多的差评呢!
要投诉不良买家恶意差评,你必须在评价生效后才能进行投诉,也就是现在你回评后能够看到对方的评价,其他人是看不到的。但中差评有48小时的协商期,协商期过去之后评价就会在你的信用栏里显示出来,这个时候投诉入口会变成可用的蓝色,点击进入后可以发起恶意评价投诉。 本文来自淘巧网
如果碰到投诉恶意差评无果的话,记好了,提问时,你只能说事情,不能出现真名实姓。否则人家不给你改事小,投诉你侵权是最大的麻烦。
如果买家答应给你改,那么你可以等待买家上线时以旺旺确认一下。除非他30天修改期内一直都不上线。不用投诉,投诉起不到任何作用,只有评价方有一次修改机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资格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格。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六)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一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四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二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现如今,网上购物已成为一种普通的消费方式,威海也有不少市民从事海洋食品电子商务。这两天,在网上销售海产品的荣成市民田先生很是郁闷,出售的盐渍海带还没发货,竟得到买家差评。与田先生一样,荣成多家销售海带等海产品的网店店主也都有此经历。
近几年,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凭借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已成为拉动威海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威海也不断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鼓励企业个人网上开店。威海市商务局统计数字显示,威海设在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店过万家,做到皇冠店以上的近2000家;2013年,威海电子商务交易额达540亿元,同比增长20%。其中,海产品交易占很大比重。
对于田先生等情况,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教授刘文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可通过技术层面客服该问题,国外的亚马逊、易贝等网站做法较好,呈现真实的评价内容。据悉,淘宝网只搭建平台,并非自己卖东西,对商家和买家的约束能力弱一点;而亚马逊网站直接向顾客销售商品,且保留顾客真实的评价数据。
货还没发就收到买家差评
凭借荣成的自然优势,去年,田先生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海产品店,名为“品晶食品”,店内主要销售海参、鱼类、扇贝、海带等。凭借质量过硬的产品及低廉的价格,田先生赢得了大批回头客,描述相符、服务态度、发货速度等参数与同行业比,均高出30%以上。
在畅销产品中,盐渍海带是田先生的镇店之宝。田先生说,新店开业,为了获得客流量,他把海带以批发价出售,快递费都自掏。
田先生的这番赔本买卖为他带来了好销量,食用过海带的客户好评如潮,但最近的一件事却让他比较挠头。3月27日下午1点多,网名“157474727manman”的买家以24.9元购买了一箱重量为五斤的海带,该网友提交的地址为云南昆明。次日上午10点多,田先生将海带的快递单号输入电脑,还在打包发货时,电脑就出现该买家发来的差评:“海带肉薄,碎小块多,海带的颜色存在化学物质保鲜,海带打开包装会散发出一股药味,消费者朋友注意,千万不要上当……”
“我还没发货,他都没拿到货,怎么能口口声声说产品差呢?”田先生有点哭笑不得,他认为,这是有人恶意抹黑网店的名声。
多家网店都曾同样“遭黑”
正当田先生郁闷之时,他收到了荣成其他同行发来的信息,询问其是否同样受到攻击。
荣成卖家小颖也在网上销售海带,她介绍,3月28日,她遭受到网名“13263005993peng”的买家发来的差评,买家地址也是云南。当天,小颖还未发货,该买家立刻点击“确认收货”,并冒充品尝之后的评价。记者查看获悉,小颖获得的评价内容与田先生获得的买家评价内容完全一样。
接着,荣成其他两家海产品网店也遭受同样经历。
田先生和小颖等几家网店店主纷纷联系相关买家,但均联系不上。所留电话无人接听,淘宝旺旺号也无人回应,记者联系后也同样未果。3月28日当日,田先生询问买家“157474727manman”此举原因时,该买家似乎知晓的更多,称“多家网店都有这个差评”。
据悉,遭受差评的这几家网店的海带日销量均不错。田先生认为,不同账号的所有者都是同一个人,但不清楚是不是同行所为,“或许是该人故意用差评误导其他顾客。”
卖家回应:海带不添加任何化学成分
对于买家“存在化学物质”的评价,田先生、小颖均给出回应,盐渍海带是将新鲜的海带从大海里捞出来,经瞬间高温煮熟,再放上重物把里面的水分压出,并在此期间撒上盐防腐,“整个过程只添加了盐,没有任何化学成分。”
据悉,荣成是全国第一渔业大市,海产品种类丰富,不少市民在网上开店将海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凭借质量安全的海洋食品,荣成被授予全国首个中国绿色食品城、中国海洋食品名城等称号。
恶意差评(10) 好质量也获得了好口碑,记者在淘宝搜索“海带”发现,包括田先生“品晶食品”在内的排名靠前的海产品店均来自威海或荣成。
环翠消协:可向淘宝网所属地消协投诉
收到恶意差评,田先生的网店销量也受到影响。田先生说,以前每天能完成近40笔海带交易,而现在则降低到每天不到30笔。其他几家受攻击网店也面临同样境遇。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记者咨询淘宝网客服人员得到解释,不合理评价是指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遇到此种情况,卖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成功,工作人员将会删除恶意评价。
3月28日,怀疑该买家是同行的田先生向淘宝网客服提起申诉,出具了买家名字、与买家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截图。很快,淘宝客服回复称“该买家不是同行,不属于恶意评价处理范围,因此投诉不成立,评价仍保留”。其他几家店也未申诉成功。
据悉,几年前,网上出现恶意差评师这一职业,即利用淘宝网的规则漏洞,以差评为手段对卖家敲诈勒索的网购买家。据媒体报道,从2012年6月,淘宝网圈定首批300多人的恶意差评师名单至今,共处罚恶意买家账号6.5万个,拦截关闭10多万笔恶意订单。即便如此,恶意差评师的身影仍活跃在网络中。
环翠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此种情况,除了直接向网络运营商申诉,田先生还可以投诉至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