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尚照明,让您想家!
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首任会长由东莞市长安上名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莞市五金机械模具行业协会副会长,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在莞人员服务会主任,互助宿舍提供者,启尚照明品牌打造者李启尚先生荣任。
会长致辞
凝聚合力(合众) 打造商业湘军
(会长 李启尚)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尊敬的:龚谷成中将、尊敬的:杨云辉主席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
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在东莞市、娄底市两地政府、东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及社会各界领导、关心和支持下,在全体商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近十个月的紧张筹备,于2012年3月27日经东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了!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成立庆典。借此机会,请允许我代表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的各级领导和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今天前来参加成立庆典的各位领导、嘉宾和乡友们、兄弟商会的朋友们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钟灵毓(yù育)秀的娄底山水孕育了代代英才。清代中兴名臣曾国藩,晚清著名外交家曾纪泽,辛亥革命先驱陈天华,中共早期领导人蔡和森,国际共产主义战士罗盛教等大批仁人志士,在娄底悠久的历史长河中谱写了一页页光辉篇章。
“中兴将相什九湖湘”, 晚清时期,湘军将领及其幕僚成为当时中国政治、军事舞台的主角。曾国藩打造的湘军享誉神州大地,其治军、齐家、修身之道深深的影响着我们几代人。如今,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盛世中华,打造商业湘军的使命就落在了我们这一代湘籍商人的肩上。因此,我们成立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办好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一种伟大使命。作为世界制造名城的东莞,昨日的辉煌撒下了广大娄商辛勤的汗水,东莞明天的辉煌同样需要我们娄底籍企业家的积极参与与努力拼搏。为了更好的团结广大东莞娄商,共同打造“商业湘军”,我们成立了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今天,我们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在这里举办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的成立庆典。作为首任会长,我深感荣幸,同时更觉得责任重大。在此,为了不辜负会员们对我的期望,我就商会成立后的工作/谈以下六点想法:
一、把握办会方向,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与管理。
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和服从东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二、完善自身运行机制,增强服务会员单位的能力。
以“精诚团结、共谋发展”为办会宗旨,全方位开展工作,进一步探索(开拓)商会发展思路(道路),努力把我会打造成一个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科学发展、有所作为、勇于争先的新社会组织,使它成为政府的“好助手”,会员的“好帮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整合广大会员的力量,协调完成各项任务。真正把商会打造成沟通交流的桥梁;合作发展的平台;迈向成功的阶梯;温馨和谐的家园。
三、继续发展新会员,服务会员,维护权益。
商会自筹办以来,广泛吸收会员单位,不断壮大,现已发展会员400多家。在东莞娄底商户数以千计,因此商会还有广阔的发展壮大空间。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的大门始终向每一位在东莞娄底籍创业发展人士开放,永远都是广大在莞创业、发展的娄底籍人士的精神家园。
另外,商会将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政府、行业政策法规,提供财经资讯,推介投资项目,介绍商会动态,展示会员风采,报道优秀娄底人事迹等等。
四、创新商会理念,保持商会活力
我们将按照“机制立会、人才兴会”的办会方针,与广大会员们一道,整合资源,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推选优势行业,设立分管领导协调联合体,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人才建设。
创建商会发展基金,保证商会会费的稳定、安全、增值。
五、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商会将组织各种联谊会、经贸洽谈会、培训讲座等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商会与商会之间,商会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实现平台共享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商会的领航作用。
六、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推动娄莞经济交流合作。
各位会员朋友,我们既是娄底人,又是东莞人,娄底的父老乡亲哺育了我们,东莞人民为我们营造了宽松优越的创业环境,我们要利用商会这个平台,做大做强企业,繁荣东莞,造福桑梓,促进娄莞经济共同发展。
一朵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天,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才不会干涸。商会是一个舞台,所有会员都是台上的舞者。只有大家一同起舞,才能舞出气势和力量;只有大家通力合作,才能使商会飞的更高。
最后,我代表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领导班子和全体会员再次感谢广东省、东莞市、娄底市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朋友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家乡人民的哺育!感谢东莞市人民的关爱感谢兄弟商会的关心!
祝愿本次成立庆典圆满成功,祝愿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发展前景欣欣向荣!祝愿所有与会朋友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谢谢!
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英文名为Loudi, Hunan Province, Dongguan City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LDHNPD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娄底市籍人士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两地经济发展、信息沟通、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协调在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3、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4、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5、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6、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湖南省娄底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我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加入其相关省异地商会,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 本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审核;
(四) 发给会员证;
(五) 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必须为湖南省娄底籍人士,在东莞市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的产生程序:由会员推荐——由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由商会秘书处与被推荐人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报理事会研究决定——由商会颁发聘书聘任。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会费1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会费6000元;
(五)理事单位会费4000元;
(六)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方式: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是:会员按原籍所属县市区分别选举产生会员代表,3名会员中可选举1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比例)1/3,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本届商会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成立商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同时,由本届理事会推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商讨,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本会在银行设立帐户,所有收入款项存入银行,银行取款必须由会计和秘书长同时签名并加盖本会公章才有效。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商会印章由会长保管,秘书处印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的影响面广、影响力大的各类活动都属于商会的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凡是商会的重大活动,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商会通过网站、会刊等媒介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须经过理事会研究决定才能对外公开,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商会信息。同时,必须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湖南娄底商会主要人员岗位职责
为规范商会组织程序,依据分工合作组织原理,就商会工作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明确商会主要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及隶属关系,使其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充分发挥最大效能,促使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长职责
会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精神,对商会的及商会的会务、商务、政务工作全面负责;
2、召集并主持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
3、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对商会各种会议没有决定的事项有随机决策权,并要对自己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后向常务会长办公会报告;
4、签发商会下发、抄送、抄报的文件;
5、代表商会签署协议、协定等已经决议的重要文件;
6、对商会的专职人员有聘用权,解聘专职工作人员需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7、依据商会的理财制度,对商会的费用支出有一支笔签字权(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交由秘书长负责管理);
8、其他需会长决定的事宜。
二、常务副会长职责
常务副会长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常务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有发言权、表决权;
2、根据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分工,对分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调研;
3、对发现的问题,如属于商会已有明确规定的,和会长沟通,由会长处理,处理结果要反馈;如属于商会没明确规定的,提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由会长处理;
4、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出席重要社会活动,表态签约;
5、应会长要求,指导帮助秘书长处理疑难问题。
三、副会长职责
副会长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会长办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
2、根据秘书处的安排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3、应秘书长的要求参加与商会活动的组织工作;
4、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出席社会活动并表态。
四、秘书长职责
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当好会长的参谋助手,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
1、全权负责组织落实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
2、领导秘书处,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商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4、管理使用商会预算内经费,秘书长权限内的金额签字报销。
5、受会长委托, 代表商会出席有关活动、表态、签约;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不在位期间,代表秘书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五、办公室主任职责
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给会长、秘书长当好参谋和助手,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其主要职能是:
1. 协助会长和秘书长制定好商会发展建设计划;收集和整理各部门及其它相关信息,为商会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汇总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向会长、秘书长提出系统化的工作改进方案。
2、协助会长和秘书长协调商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与其他外部单位的联系,安排商会来访人员接待事宜。
3、 负责组织和安排商会日常活动、办公会, 并做好上述会议内容的记录与整理,形成系统性的文件。协调商会领导与各会员单位的关系。
4 、负责会员服务、会员发展工作,向各会员单位传达商会决策会议内容、重大决策和部署;负责监督各部门和会员单位商会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5、负责商会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办公车辆管理、安全消防管理、人事管理和专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商会印章的管理使用和各种证照的保管。
7、完成会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财务部会计职责
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抓好商会财务制度建设、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具体职责下:
1、组织编制商会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会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商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负责商会资金的管理与调配,完成日常收支、计帐和职工工资审核发放工作。办理支票、现金等收付款业务。对库存现金、发票及空白支票等重要票据的管理。负责现金、银行结存、月报表的编制工作。
3、编制商会财务预算与决算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参与审查商会的各项活动经费开支预算。
4 、搞好帐务管理。负责编制、解析和分析商会统一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体系,填制与审核财务报表。
5、加强财务审计工作。按照商会年度总体活动计划,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商会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
6、完成商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文员职责
在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当好办公室主任的参谋助手,具体职责是:
1、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会员服务、会员发展工作,参与商会各项会务活动的筹备工作;
2、负责商会文件的收发、登记、阅办、管理、归档,参与商会文件的起草并负责校对、打印、装订。
3、负责商会网络管理、会员数据库管理及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
4、负责商会各种会议的会务准备、通知下发、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5、负责商会办公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办公室整洁有序。
6、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
7、文员兼任商会司机,并应严格执行商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