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2005.02 广西龙州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5.02—2006.07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
2006.07—2009.02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
2009.02—2009.03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9.03—2013.01 广西龙州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党组书记;
2013.01—2013.05 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委书记;
2013.05—2016.05 广西大新县委书记;
2016.05—2016.06 广西崇左市委副秘书长(正处长级);
2016.06—2016.06 广西崇左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6.06—2020.06 广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1]
崇左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大新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2020.06终止)。
2020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2020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赵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干扰巡视巡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私车公养,收受礼金;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胆大妄为、肆无忌惮收受财物,大搞权钱交易,违规插手扶贫项目。
赵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违纪违法行为都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赵丽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崇左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大新县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3]
2020年7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赵丽作出逮捕决定。[4]
2020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
2020年10月10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赵丽利用其担任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农伟等七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专职司机农卡伦(另案处理)或本人直接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344.567052万元(人民币,下同)。
赵丽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赃款835.74219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30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214.567052万元,共计1344.5670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赵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赵丽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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