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1981年出生,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人,案发时26岁。1999年吴英从技校中途辍学后在当地一家美容店当学徒,2005年开始与丈夫一起在东阳市区经营理发休闲屋、美容美体中心等。
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三十八亿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2007年3月被刑事拘留37天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6日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与她同时被批捕的还有六人。
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阳市公安局逮捕。
2009年4月1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吴英涉嫌集资诈骗达3.89亿余元。28岁的吴英演绎了一个短期的财富传奇故事。
2006年秋天,时年26岁的吴英以亿万富姐的身份突现东阳。之后,她在东阳等地置下大宗固定资产,并高调向东阳歌山镇西宅小学和磐安贫困大学生分别捐赠80万元和50万元。从2006年10月开始,各地媒体都开始关注吴英,用大量篇幅报道解读吴英的“暴富神话”。
就在这段时间,吴英完成了其15家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此后注册成立浙江本色集团。而所谓的家居市场、建材市场和本色概念酒店“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也伴随着媒体的狂轰滥炸进入人们的视野。
吴英巨额财富的来源,种种猜测充斥民间。可是,就在本色集团扬名天下半年后,2007年2月7日下午5时许,吴英在首都机场被抓获。
案件审判
吴英集资诈骗案[3],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高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涉案资产处置
自2012年5月, 吴英案终审判决至2013年10月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但是,对于涉案资产的处置却陷入了僵局。
拥有3.8亿元债权的债主们,希望能及早处置涉案资产清偿债权。时至今日,吴英案的债权人却还没有拿回一分钱。
身在狱中的吴英正在尽各种努力还债。她认为,案发时被扣押的资产被大量漏计。她的父亲吴永正认为,经过几年时间漏计的资产已经大幅度升值,足以偿还案发时吴英所欠下的债务。
除此之外,由于吴英担任法人代表的本色集团名下仍有大量财产,准备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重新激活本色集团,以便用本色集团的资产偿还债务。
而政府和法院方面则认为,资产的处置工作中存在困难,因此进展缓慢。[4]
10月28日,东阳警方公布了吴英案的资产处置情况。警方表示,吴英的涉案资产正在处理中,他们已追回赃款1800余万元,并存于专案账户中。不过,因为处置主体依据、涉及多家法院查封、房产他项权证抵押等问题,现在资产的处置过程困难重重,需向上级及相关法院请示及帮助协调。[5]
吴英受审
法庭上,吴英说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有异议,借钱是为了公司经营。当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将1608字的起诉书宣读完毕时,吴英便开始“翻供”。
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她在侦查机关和公诉阶段所作的供述,吴英干脆都以“诱供”推脱,并反复强调自己都是正常经营,如果不被抓,本色集团肯定有利润还掉这些借款。
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始终围绕吴英借钱是集资诈骗还是企业经营的正常借款展开。吴英代理人辩称,吴英并没有犯罪。
据了解,把钱借给吴英的有不少人都是义乌和东阳的中产阶层,有的还是公职人士或律师,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他们总共牵涉的非法集资人民币10亿多元。
林卫平,本色集团的执行董事,吴英一案中的关键人物,原本是义乌市文化局的干部,后辞职下海经商,在2005年底至2007年1月,他扮演了一个在资本市场长袖善舞的角色,先后非法吸收存款达8.6亿元,其中的4.7亿多元提供给了吴英的本色集团。
2006年3月30日,经人介绍,吴英以开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高达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60万元。
林卫平说,他对吴英没有很深入的了解,她给出的利息是一毛零五,中间有利可图。从林卫平的记账本上看出,他和吴英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仅2006年4月一个月时间,先后借给吴英七笔钱,共计人民币8860万元。
据公诉机关认定,从2006年3月30日至2007年1月,吴英共从林卫平处吸收存款4.7亿元之多,吴英在2006年7月23日写给林卫平的两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条的金额竟达到了1.4亿多元。
据公诉机关调查,林卫平的借贷目标首先锁定在亲友同事之间,此类借款总额高达近7000万元,而吴英看中的也正是林卫平周围有一群从事资金生意的朋友。从2006年2月开始,这些人陆续向林卫平提供了总额高达6.2亿多元的资金。
2007年2月10日晚上,东阳市人民政府的一张公告,终结了26岁女富豪吴英的传奇神话,这份政府公告声称,本色控股集团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这时的林卫平感到大势已去,决定投案自首。
2009年1月2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林卫平等7名吴英案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处罚。
在法庭上的吴英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
对于这些借款,吴英在法庭上一口咬定都是为了公司的发展需要。为此,她甚至不惜给借款人每万元每天35元至50元不等的高额利息。
吴英在媒体上的最初亮相是在2006年8月初,是为磐安贫困大学生送了50万元学费,但影响不大。两个月之后,一家媒体以三个版的篇幅报道“东阳女演绎暴富神话”。随后,另一家媒体也以两个整版加头版导读的方式,推出长篇报道《亿万财富是怎样炼成的》。接着,上海一家媒体也以三个版的篇幅再次炒作吴英的“暴富神话”。媒体的炒作迷惑了不少放贷者的双眼,他们中很多人之前并不知道“本色”的实力,看到媒体爆炒之后,他们才敢将大量资金借给吴英。
当2009年4月16日9时,吴英在法警拘押下出现在法庭被告席上时,其形象让人无法将其两年前的女富豪划上等号。
吴英,一个年仅26岁的女子,却在三个月内,购下100多间商铺、创建8家实业公司,成立本色集团并自任董事长;跑车、珠宝、别墅,张扬的个性,使她成为2006年中国商界最具争议的人物之一。风传拥有38亿元身价的她,资金原来都是借来的。借100万,承诺三个月以后还200万。
2006年12月,就在外界风传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遭遇资金危机的关键时刻,吴英却突然神秘失踪了。8天后,吴英重新现身,声称是被人绑架了。她在失踪8天后的重新现身也未能化解本色集团的这次资金危机。
2007年2月7日吴英在首都机场被东阳警方抓获,并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月11日东阳市政府发出一纸通告,表示吴英及其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嫌疑,并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短短数月“吴英神话”从辉煌走向破灭。
2008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
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
2011年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有3名官员参与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
2011年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门负责人回应本报称,被举报官员名单未公布
2012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两会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吴英案“的有三点表态。”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点评:
曾经的亿万富婆到如今的阶下囚,吴英的命运恰似冰火两重天,令人扼腕叹息之余也给人们留下不尽的深思。单纯就案件事实来看,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如何处刑成为该案法庭辩论以及民众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是民间借贷,并无入罪的必要性。就构成何罪而言,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表述来看,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具备此前提下,行为人还应具有将集资款占为己有的目的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相应的界定。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吴英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该案中吴英集资的对象是否属于公众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而这种事实认定与主观判断的差异恰是导致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观点分歧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死刑的适用问题上,民意与法意也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民间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声音占据压倒性的地位。
反思该案,死刑的存废与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逐步废除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体系,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然而,该案更加令人警醒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民间资本、民间融资的未来之路究竟在何方。一个吴英倒下,是否还会有无数个“吴英”冒出来?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力量之源。对此,我们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杀,制造更多的“吴英”,还是反思制度体系本身的问题,转向引导民间资本的法治化?显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吴英集资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