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分类方法,不作为犯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又称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又称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中,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
根据日本刑法学家、刑法学教授高义博的研究,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定义有如下三种见解:
1、把不实施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导致一定结果方构成犯罪的叫不真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德国通说。
2、把不作为方式构成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3、依据法规的规定形式区分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把以不作为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的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真正不作为犯。这是目前日本的通说。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沿用的也是上述理论。
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
(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
(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
对于不作为犯认定中不作为行为价值的判断,德日刑法理论一般称其为“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违反的作为义务类型
它违反的作为义务,是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
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不防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危害结果的发生上。
国外刑法理论上,称不真正不作为犯为“不作为的结果犯”。有些国家的刑法典在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时,明确地把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成构成要件。这都证明把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特征之一。
它对于划清与违法的不真正不作为行为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有了这个标准,就可以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以防止刑事责任的扩大化。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质特征,是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它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行为的性质是不作为,这种不作为是指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其二,行为的方式虽然是不作为,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如杀人罪,可以由刀砍、枪击等积极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给吃穿,致使被害人冻饿而死等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构成。
其中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杀人罪的,即为不真正的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