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林

杨福林

中文名 杨福林
出生日期 1957年10月
毕业院校 北京人文函授大学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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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76.08--1978.10 农八师150团18连职工

1978.10--1980.09 农八师150团一中教师

1980.09--1981.09 甘肃师范大学政治系进修

1981.09--1985.06 农八师150团一中教师

1985.06--1986.09 农八师150团一中副校长

1986.09--1989.11 农八师150团一中校长(1985年5月至1987年12月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大专班学习)

1989.11--1990.07 农八师150团教育中心主任兼一中校长

1990.07--1992.01 农八师150团党委副书记、政委

1992.01--1994.09 农八师143团党委副书记、政委

1994.09--1995.05 农八师143团党委书记、政委

1995.05--1996.05 农八师石河子市政府办主任

1996.05--1996.10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

1996.10--1998.06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06--2001.02 农八师石河子市党委常委、石河子市副市长(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新疆教育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大学学习)

2001.02--2002.03 农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

2002.03--2003.04 农十四师党委书记、政委、师长,和田地委委员

2003.04--2006.01 农十四师党委书记、政委,和田地委委员(2001年9月至2004年7月兵团党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国民经济专业学习)

2006.01--2006.02 农三师图木舒克市党委书记、农三师政委(其间: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6.02--2012.02 农三师图木舒克市党委书记、政委,图木舒克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喀什地委委员

2012.02--2013.0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农三师图木舒克市党委书记、农三师政委,喀什地委委员 

2013.07--2015.0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5.04--2017.0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副司令员,中国新建集团副总经理,兵团党委政法委书记 

任免信息

2013年7月20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召开干部大会。会议宣布,经兵团党委研究决定,免去杨福林第三师党委书记、政委职务。

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信息,任命杨福林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2]

2017年04月,国务院免去杨福林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职务。[3]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7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政法委书记杨福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4]

开除党籍

2021年1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党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福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福林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大肆插手工程项目,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严重破坏兵团政治生态,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案件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福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福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5]

提起公诉

2022年3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党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福林涉嫌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福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杨福林利用担任兵团农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兵团农十四师党委书记、政委、师长,兵团第三师党委书记、政委,图木舒克市委书记,兵团副司令员,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

一审开庭

2022年9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党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福林受贿一案。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杨福林利用担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兵团农十四师党委书记、政委、师长,兵团第(农)三师党委书记、政委、图木舒克市委书记、兵团副司令员,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49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福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福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7]

公开宣判

2023年4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党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福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杨福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杨福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杨福林利用担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兵团农十四师党委书记、政委、师长,兵团第(农)三师党委书记、政委,图木舒克市委书记,兵团副司令员,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提拔、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49万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福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杨福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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