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为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中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及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
中国女性参政变化(7)促进社会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女性参政能够保证党和政府制定出符合民意的方针和政策。通过参政,女性把她们所关注的诸如和平与安定,福利与社会保障,人工流产与生育,儿童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带到政治领域。这些问题进一步拓宽了政治范围,丰富了政治的内容,使党和政府各层领导更广泛地联系群众,更好地代表群众的利益。女性参政能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使领导在决策时能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从而制定出全面的、正确的、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方针政策,得到人民(包括妇女群众)的拥护。
帮助政府改进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当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说:“广大职工、青年、女性需要通过各自的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经常反应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
利于增强公民整体参政意识
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从整体来看还不是很强。特别是女性,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双重压力的重负,参政意识比男性更为淡薄,许多女性缺乏参政的热情。政治参与意识必须在政治时间中培养,女性只有不断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才能跳出狭小的生活圈子以及封闭的自我,强化自身的政治参与意识,从而促进民主制度的深化和发展,使政治参与不断发展。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有8位女性。国务院27个组成部门中有3位女部长。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1位女省长,5位女政协主席。
第十一届(2008——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为637人,占代表总数的21.33%,比上届高1.09个百分点。其中女常委26人占常委总数的16.15%,比上届高近3个百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3位女副委员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女性有395人,占委员总数的17.7%,比上届高1个百分点。其中女常委30人占常委总数的10.4%。政协副主席中有4位女性。
截止2007年底,全国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共有2313.2万人,其中女性1077.2万人,占46.6%。全国共有女党员1511.6万人,占党员总数的20.4%。
近年来,中国妇女参政的最大成就之一是妇女组织合力推进性别平等进入决策。如果说,传统的妇女组织更多体现的自上而下的桥梁作用,而现代的妇女组织则关注到上下结合,在深刻地反省传统的性别结构的同时,也在逐步影响政策立法的走向和导向。
1999年中国妇女研究会成立,它集结了全国上百家的妇女研究组织,挂靠全国妇联,其组织方式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它的宗旨不仅仅从事理论研究,还力图增进公共政策的性别敏感。妇女组织的人员构成:有从事文化教育的专家学者,有活跃在媒体的新闻记者,还有妇联工作者,也有执政议政的人民代表。知识女性是民主参与的主体。妇女组织影响决策的主要路径是:从关注社会现实及国家政策入手,发现性别不平等的问题,由妇女学者进行理论分析形成政策建议,通过人大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递交给有关立法及决策部门,调整现行的政策文本。妇女组织民主参与推进政策调整涉及到劳动就业、文化教育、经济财产、家庭生活等政策领域。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正在成为21世纪中国妇女组织的战略和行动。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的几位女教师深刻地揭示了现行教育教材和课堂教学中以显性和隐性形式表现出的性别偏见和性别刻板定型。该研究形成政策建议,通过全国妇联提交给国务院,通过国务院转交给教育部,要求教育部重新修改中小学教材,提出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教材的编写者要用性别平等的原则指导和编写教材,增加性别意识,推进相应的教学改革。2002年7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表示:教材修订要考虑调整性别刻板定型,传播性别平等的理念。在农业领域,妇女组织和专家向国务院提交政策建议:在土地承包的分配中,要注意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该建议引起政府对此问题的重视,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1颁布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提出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方式方法。
各地妇女组织呼吁、游说人大、司法关注防治家庭暴力,第一次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使家庭问题首先转化为社会问题,进而又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迄今为止,全国有16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在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反家庭暴力首次列入法律之中。此外,在妇女组织的不断促进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已经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成为我国五大国策之一。
中国女性权力的边缘化和比例过低,从1995-2005年公务员中的女性负责人一直在8%左右徘徊,妇女的民主参与主要表现为非权力的外围参与,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损以及边缘化,导致女性的利益不能在决策层有效地表达和融入政策之中,而对于政策和立法的走向影响甚微。[1]
高层女性参政现状
在我国的高层决策机构,女性尖端缺损,在国家主要决策核心例如中央政治局根本没有女性。在决策层90%左右是男性主导。全国人大女常委占13.2%。
中层女性参政现状
在我国的高层决策机构,女性尖端缺损,在国家主要决策核心例如中央政治局根本没有女性,因此难以保障女性性别利益的要求形成由上而下的政策影响力;女性正职部长占3.4%,2002年668个城市中,女正副市长占8.8%,正职女市长不到1%。[2]
基层女性参政现状
中国农村村委会主任女性只占1%。此外,从权力分层来看,更多女性领导处于较低的权力阶位,从2002年各级女性领导干部比例(包括享有待遇的非领导职务)来看,在部级干部中女性为8.3%,在地厅级干部中女性为11.7%,在县处级干部中女性为16.1%。
可以说,在决策层和领导层,女性居于高层的、重要领导岗位的比例非常低,绝大多数女性居于基层、非决策和辅助性的岗位,如工会、青年团、妇联。2002年全国工会基层单位会员女性比例达到34.8%,妇联女干部达到90%以上。
这些都属于群团组织,没有决策权,只能向政府和立法机构提供建议。即便是国务院妇儿工委应当属于政府机构,但也没有赋予决策权,而是各个部委的协调机构。由此可见,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即便是在权力层和决策层,女性依然处于权力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