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09月至1995年06月,贵州工学院冶金系钢铁冶金专业学习;
1995年06月至1996年11月,贵州省修文县乡企局工作员;
1996年11月至1998年05月,贵州省修文县乡企局科员;
1998年05月至2000年10月,贵州省修文县政府办公室秘书;
2000年10月至2001年09月,贵州省修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2001年09月至2001年12月,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党委副书记;
2001年12月至2003年05月,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3年05月至2003年06月,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党委书记、镇长;
2003年06月至2006年11月,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党委书记;
2006年11月至2008年11月,贵州省修文县政协副主席、扎佐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8年11月至2009年07月,贵州省修文县政协副主席;
2009年07月至2011年12月,贵州省修文县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贵州省修文县副县长;
2012年12月至2013年02月,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2013年02月至2013年05月,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
2013年05月至2013年06月,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2013年06月至2014年07月,贵州贵安新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2014年07月至2015年05月,贵州贵安新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15年05月至2015年10月,贵州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5年10月至2017年07月,贵州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7年07月至2020年04月,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20年8月,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邓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2020年11月,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邓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邓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向企业摊派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邓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邓波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2]
2020年11月,贵州省贵安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邓波(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波利用担任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党委书记,修文县政协副主席,修文县医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贵钢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修文县副县长,贵州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贵安新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局长,贵安新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任贵州贵安新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超过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被征收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