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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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人民公社化运动最初是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小社并大社引起的。在1957年冬至1958年春的农田水利建设中,许多地方为了加强集体协作的力量,开始突破原有农业合作社的规模,实行并社。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认为这是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有效组织形式,给予肯定,并在1958年上半年萌生出改变农村基层组织结构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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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1958年3月,中共中央在成都召开工作会议,毛泽东根据他在1955年底提出的大社优越性的主张和当时我国部分农村为兴办水利和发展农业生产而自发出现的联乡并社的实际,提出了关于把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合并为大社的建议。会议由此通过《中共中央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文件下达后,福建、河南、辽宁等省农村开始联乡并社的工作。同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确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这条总路线的指导下,各地相继加快了小社并大社的进程。同年7月,《红旗》第3、4期发表陈伯达的文章,转述毛泽东构思的公社思想,即把一个合作社变成为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我们的方向,应该是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业、农业、商业、学校、民兵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提出中国人民将在不远的将来,继续胜利地到达伟大的共产主义社会。随后毛泽东到河北、河南、山东农村考察,中共中央派人到河北徐水县搞公社试点。1958年8月17日至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全会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决议指出,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人民公社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最好的组织形式;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北戴河会议后,全国迅速开展了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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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结果

截止到9月29日,全国共建立23384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的90.4%,基本实现了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到10月底,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化全部完成,原有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为26000多个公社,参加公社农户1.2亿户,占全国农户的99%。毛泽东曾概括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人民公社的规模比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全国平均28.5个合作社合并为一个公社,平均三个多乡合并为一个公社,有的则是一个县一个公社。人民公社内部,生产资料所有、分配制度、交换关系乃至社员的生活资料,都强调“公”,公社范围内实行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财产、产品实行无偿调拨。这些不断增加全民所有制的公有成分的做法,完全违反等价交换、按劳分配原则,是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其后果,是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极大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妨碍和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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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影响

人民公社化运动,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初期的人民公社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人民公社化运动最大的失误是片面追求提高公有化程度。其深刻教训,是背离了党一向倡导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脱离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违背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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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萌芽

关于在中国农村建立“大社”的思想,早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中已初见萌芽。1956年完成了高级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户左右。1957年冬和1958春的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又出现了联队、联社。毛泽东考虑到当时以大搞兴修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觉得需要办大社。[1]

运动热潮

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会后,各地农村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现了“共产主义公社”、“集体农庄”,有的地方出现了“人民公社”。[1]

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中,比较明确地提出“把一个合作社变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化。这是在报刊上第一次提“人民公社”的名字。[1]

8月6日,毛泽东视察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时,说人民公社名字好。9日,在与山东领导谈话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并指出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谈话在报纸上发表后,各地掀起了办人民公社的热潮。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

由于在合作化运动的后期已出现了过急过猛的问题,所以人民公社化运动也出现了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情况,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1]

纠正错误

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第一次郑州会议)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开始逐步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

1961年,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在现阶段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克服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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