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09--1981.10 广西南宁地区农业机械学校农机修理专业学习
1981.10--1984.08 共青团广西马山县乔利乡委员会干事、书记
1984.08--1985.09 共青团广西马山县委员会副书记
1985.09--1990.05 共青团广西马山县委员会书记(其间:1987.05--1989.07在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干训大专班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1990.05--1990.11 广西马山县合群乡党委副书记
1990.11--1993.09 广西马山县合群乡党委书记
1993.09--1994.08 广西马山县委副书记(其间:1994.05--1994.11在自治区教委职业教育处挂任副处长)
1994.08--1998.08 广西马山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1998.08--1999.01 广西凌云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其间: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党政专业学习)
1999.01--2002.11 广西凌云县委副书记、县长 (其间: 2002.5--2002.11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司挂任司长 助理)
2002.11--2006.08 广西凌云县委书记(其间:2000.09--2003.01在广西自治区党委党校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6.08--2006.09 广西百色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2006.09--2011.08 广西百色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间:2007.02--2007.04 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
2011.08--2013.09 广西百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13.09--2015.01 百色市委副书记。
2015.01--2018.07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18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韦瑞灵(正厅长级),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
2018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韦瑞灵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韦瑞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漠,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入党初心,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贪欲膨胀,且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并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韦瑞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
2018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韦瑞灵(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韦瑞灵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3]
2018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韦瑞灵(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韦瑞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韦瑞灵,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韦瑞灵利用其担任凌云县委书记,百色市政法委书记、副市长、市委副书记、百东新区党工委书记,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资金回拨、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人事调动、产业园用地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2018年12月2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韦瑞灵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韦瑞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韦瑞灵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40.3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瑞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40.3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韦瑞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韦瑞灵分别利用其担任凌云县委书记,百色市政法委书记、副市长、市委副书记、百东新区党工委书记,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资金回拨、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人事调动、产业园用地等事项上为百色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金城等多个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40.3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瑞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40.3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韦瑞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供述,且能够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并在亲属的配合下以家庭财产继续退赃,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