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富

赵长富

中文名 赵长富
出生日期 1961年1月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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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曾任共青团丹东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丹东市委书记,凤城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凤城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凤城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丹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09年03月,任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12年09月,任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2013年12月,任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辽宁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党组书记(正厅级);

2015年10月,任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16年01月,任辽宁省营口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6年08月,任辽宁省营口市委书记;

2017年01月至2021年01月,任辽宁省营口市委书记、常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

2021年01月,退休;[3]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第十二届辽宁省委委员。

任免信息

2015年10月19日,营口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宣布辽宁省委关于营口市政府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赵长富任营口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并提名为营口市市长候选人。

2015年10月26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赵长富为营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17年01月12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赵长富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兼)。[4]

2018年1月10日,辽宁省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赵长富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2]

2021年1月14日,营口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宣布辽宁省委决定:免去赵长富的营口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营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5]

人物事件

违纪事实

1996年至2021年,赵长富任丹东凤城市市长、市委书记,丹东市副市长,省环保厅副厅长,营口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多次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下属打招呼、将招标项目标底透露给竞标企业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多人在环保审批、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破坏营商环境。赵长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6]

接受调查

2022年11月,赵长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辞去代表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赵长富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赵长富的代表资格终止。

开除党籍

2023年5月,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营口市委原书记赵长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长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安排;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破坏营商环境;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环保审批、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赵长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长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7][6]

逮捕决定

2023年5月,辽宁省营口市委原书记赵长富(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赵长富作出逮捕决定。[8]

提起公诉

2023年6月,辽宁省营口市委原书记赵长富(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长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享受优惠政策、环保审批、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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