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机构分私营机构和公共机构,其实是指私营和公共模式的个人征信机构。在我国,采用私营模式的个人征信机构并非私人投资机构,而是指采用联合征信模式的征信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其实是国有控股性质的企业。而采用公共模式的个人征信机构则专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它采用的是金融联合征信方式。不论私营机构还是公共机构,它们都提供消费音信用调查数据和报告服务,只是服务的对象范围不同。在有些国家只有私营的个人征情机构,如美国和英国;在有些国家只有公共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如法国、罗马尼亚和一些拉美国家;多数国家则是两种机构并存。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别的个人征信机构,如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个人征信技术服务类机构、个人财产征信机构和个人信用修复类机构等。
个人信用局是市场化的主流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市场上90%以上的产值来源于这类机构。个人情用局的产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三大类;提供各类个人征信报告的在线或离线服务;向各类授信机构提供批量的数据服务:提供信用评分产品。
个人征信的调查对象是来自零售信用、现金信用和服务信用领域的信用申请人或应聘者,如消费信贷的申请和使用者、信用卡的申请和持有者、个体工商户、应聘者、租房者、水电气用户、电话或移动通信服务使用者等。
个人征信机构通常都采取主动征信的方式,不论被记录者本人是否愿意,也不论是否有调查委托在前。个人权信机构都事先建立起一国或一地全体居民的个人信用档案,形成大型征信数据库,并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或数据服务。征信数据库的覆盖面应具有相对完整性,即应毫无遗漏地将一国或者一地的全体合法居民(包括长期在本地停留和生活的外国人)的信用状况记录在案。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操作建立在大型征信数据库和通信技术的基础之上,它们对覆盖人群的信用记录进行长期动态的跟踪和档案维护,向合法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个人征信报告和数据。
征信机构在向用户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时。会直接从个人征信数据库中提取数据,快速组成报告,并不再对报告中的内容进行核实,亦即个人征信报告不是由人工编制,而完全由机器生产,不需要遵守类似企业征信的现地现认原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