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产力学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前身为上海经济学会生产力研究会,1997年更名为上海生产力学会,是独立注册于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一级学术团体,挂靠中共浦东新区党委,在业务上接受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300多名,多数为大中型企业,也有机关和事业单位。学会个人会员200多名,以高校教师、高校在读研究生、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企业家或企业管理人员、政府官员或公务员等为主,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诸领域。
上海生产力学会,是我国著名学者于光远倡导的中国生产力学会的成员组织。并与中国生产力学会一起积极参与世界生产率联盟的学术活动。唐元虎等学会的骨干承接申国生产力学会与国际合作的课题——中国企业生产力研究受到广泛好评。我会所获的中国生产力学会的成果奖,奖项之多,等级之高在国内兄弟学会中十分显著。学会先后为闵行区规划 《闵行区先进制造业十一五规划》,为闸北区规划 《不夜城媒体产业发展规划》,为南汇区十一五规划,以及为青浦区徐径镇规划《徐径镇楼字经济发展战略》,此外还为上海日立电器公司等企业做经营管理诊断。在为政府决策参谋、为区县和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取得突出的成绩。
会 长 周瑞金,曾担任解放日报党委书记和人民日报副总编辑;
副会长:真 虹,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博导;
副会长:周智强,上海解放日报理论评论部主任;
副会长:顾 锋,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导;
副会长:苏 勇,上海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导;
副会长:沈玉芳,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导;
副会长:方劲戎,中国国土资源管理研究所原任所长,研究员;
副会长:顾性泉,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副巡视员,研究员;
副会长:王 践,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副会长:杨建文,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副会长:姚献民,上海太平洋国际战略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副会长:汪天云,上海电影集团副总裁、教授;
副会长:朱永兴,上海华辰隆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真 虹(兼),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博导
秘书处 | 办公室、青年学者工作部、企业工作部、刊物编辑部 |
专业委员会、行政部、市场部、刊物编辑发行一部、刊物编辑发行二部、培训部、咨询部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上海生产力学会”(Shanghai Productivity Association,缩写:SAPS),是研究生产力理论和实践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研究生产力理论和实践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术和其它与学术相关的活动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生产力为研究对象,联系我国和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探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建设上海国际大都市服务。 第五条 本会挂靠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参加中国生产力学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生产力学术交流、信息咨询、中介评估、考察培训。具体如下: 1、组织会员研究生产力理论和实践,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和发展生产力科学; 2、宣传与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积极参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实践活动; 3、加强同国内外生产力学会和其它相关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章程,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经过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热心于生产力理论研究、教学或实际工作,并且有中等技术职称以上的(含中等技术职称)专业知识或取得较显著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 1、本人申请(二名理事或会员介绍); 2、填写本会个人会员表; 3、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团体会员: 1、单位申请; 2、填写团体会员表; 3、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会长办公室(团体会员的代表应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派人)。 第十条 会员享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联谊活动;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学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1、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交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 3、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咨询或其他工作; 4、关心本会工作,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交纳会费; 5、积极学习、宣传、普及生产力科学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有书面通知本会; 2、凡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处理。 1、会员若触犯国家法规、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讨论决定,应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2、会员对常务理事会的退会或除名决定不服,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本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延期期限最迟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可与年会同时举行,其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理事会或补选理事;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交流会员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讨论;决定学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社团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通过本会重大事项; 3、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4、听取审议学会的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实际工作的党政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本会高级顾问、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除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外,其余人员均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任。为便于深入开展多方面的学术理论和实践活动,可根据本会工作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社团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是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适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政府部门支持和企事业单位赞助; 3、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定为50-100元,团体会员会费2000-5000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收入的经费,严格按照《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准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由秘书处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力求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大会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各项费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若因故终止活动,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算组织清算结束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的登记手续批准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生效,修改章程亦同。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华开路50号
邮编:20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