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国

张治国

中文名 张治国
出生日期 1956年6月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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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绍

张治国,男,汉族,1956年6月生,吉林九台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教授。

人物履历

张治国张治国1975年至1978年在吉林师范大学(现东北师范大学)中文系学习,毕业后留校工作。

1978年至1987年任东北师范大学后勤团委书记、总务处科长、副处长。

1987年至1992年任东北师范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处长。

1992年至1994年任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助理。

1994年至2015任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期间:1996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系,获硕士学位;1998年被评定为教授)。[4]

社会兼职

联合国技术信息促进系统(untips)中国国家分部长春中心站顾问,全国高校后勤理事会常务理事,第三届中国学生健美操艺术操协会副主任,吉林省第八、九届政协委员,政协法制委员会委员,吉林省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第二届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劳动保障学会副会长,吉林省高校后勤协会理事长,吉林省消费者协会理事,长春市仲裁委员会委员,长春市交通委员会会员。[1]

学术研究

张治国张治国主编或参编著作《监察审计手册》、《金属材料管理知识手册》、《钢材购销运管理手册》、《英日汉金属材料管理常用词汇》等多部;撰写论文《浅谈高校基建财务管理》、《浅谈高校基建材料供应结算的几个问题》、《改革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浅议》、《浅谈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浅谈高校基建材料的科学管理》等十余篇,其中《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获“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笔谈”优秀论文奖,《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社会属性问题论述的重大意义》在邓小平理论与跨世纪中国改革和发展学术研讨会上获奖。

荣誉记录

1989年,获得国家教委后勤管理先进个人奖;

1993年,获得国家教委基建工作先进个人奖;

2005年,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

人物违纪

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张治国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1]

法院判决

2016年8月18日,中国吉林网记者了解到,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东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张治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对张治国犯罪所得财物1900.7384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因未随案移送实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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