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祝天强律师认为,光头男子的暴力行为,是为了破坏公交车的正常运营秩序,并实现中途下车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涉嫌寻恤滋事罪。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同时,光头男子对女司机殴打、谩骂的行为,经医学鉴定如果造成女司机轻伤的,那么,光头男子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不过,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可能比较复杂,随着各种医学检查的展开,伤势情况会逐步明朗。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该光头主观方面具有对公交车女司机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客观方面也对公交车女司机实施身体伤害行为,而且其伤害行为已造成了公交车女司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等六部委颁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