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广东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会员,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联合导师。
江西修水人,1966年出生。1990年,丁一元以九江市最高分的成绩通过了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并从事专职律师业务。丁一元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20年,擅长刑事辩护、经济、房地产等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刑事领域之职务犯罪及涉毒、走私类等疑难案件的辩护,在经济职务犯罪和走私、毒品犯罪领域辩护卓有成效。承办数百件贪污、受贿、侵占、走私普通货物及多种类型的毒品案件。《广州日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及网络等对丁一元律师所承办的案件都争相报道,广东省级电视台南方电视台亦经常请丁一元律师对所报道采访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点评。成功办理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乃至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如:
(1)广州市工商联经理黄某涉嫌贪污案:1998年,广州市检察院指控黄志刚贪污公款人民币264930元,一审两次均以贪污罪判处黄某15年有期徒刑,丁律师支持被告人两次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发回重审时成功申请到变更强制措施,让黄取保候审。本案历经三年、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无罪的辩护观点,判决黄某无罪释放。
(2)梁桂生非法持有4230克海洛因案,一审法院认定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诉期间,丁律师在调查取得新证据的基础上,据理力争找准辩护切入点—改变定性辩,为二审法院改判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提供了事实和法律依据(2001年);
(3)2002年,香港人吴志聪等利用空调机外壳从黄埔海关走私出口毒品达4.26吨的安眠酮案。当时,这是海关有史以来查获的最大宗安眠酮走私案(网络广泛报道,)作为第一被告人法院只判无期徒刑。,此案例判决有指导意义是:对于精神类毒品犯罪一般不判处死刑。
(4)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熊某涉嫌运输毒品案(2500公斤)被判无罪。本案是一起特大制、贩毒品案,四毒贩三人判重刑一人判无罪,而丁律师就是被判无罪的熊某的辩护律师。本案中,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毒品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明知”是毒品,但本案中熊某并不是“明知”。正因此,丁律师从证据和犯罪构成方面入手,指出公诉机关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熊某是在主观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广州中院充分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依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理对熊少华作出了无罪判决。(2003年)
(5)荷兰人梁马飞(LIANG MA FEI)走私制毒物品,于1999年底至2001年间从天津港走私出口到荷兰15吨胡椒基甲基酮和8吨苯基丙酮,总量达到23吨。本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丁律师是唯一外省律师,不遗余力为梁某辩护,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从轻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
(6)与人大法学院刑法专家赵秉志共同辩护的厦门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福建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的香港和台湾人郭水明、戚毅雄等走私50公斤冰毒案;
(7)担任东莞全元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台湾人苏宝造、增城惠登贸易公司台干高盛华走私普通货物二案辩护人,最终法院均采纳了由个人走私改变定性为单位走私的辩护观点,从而使刑期大大减轻。(2005年)
(8)案惊中央,公安部督办的香港人贺瑞诚、澳门人陈云瑞特大诈骗案(513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听取了丁律师关于一审中山中院认定部分诈骗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辩护意见。最后贺某、陈某由重刑改判为5年和3年有期徒刑,使刑期大大减轻。(2003年)
(9)硕士研究生武冠卓和陈X源等涉嫌金融凭证诈骗、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数罪并罚案,此案,丁律师担任武某的辩护人,和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及李凯林教师共同探讨法律意见。法院采纳武负责用再贷款8471420元购买的封闭式基金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对其轻判五年有期徒刑。(2005年)
(10)目前,正在承办的有公安部督办的2007年头号毒品大案(905号案)——李X欢制造、贩卖毒品案,该案从2008年2月19日起至2月21日止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开三天,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等各大新闻媒体均有报道。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杂志(2004年第四期)曾经对丁一元律师作了题为《平淡之中尽显辩才本色》的专题采访报道,充分肯定了其多年来从事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广东省委机关的南方网也把丁律师作为知名律师推荐。丁律师还和广东省“打私办”、海关共同编著了反映走私案件的《较量》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