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学会

广东省地质学会

中文名 广东省地质学会
组织隶属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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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广东省地质学会的前身,是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地质学会在中山大学地质系及两广地质调查所中所设的中国地质学会会员小组(中国地质学会成立于1922年2月3日),1952年成立中国地质学会广州分会,理事长是中科院院士(学部委员)陈国达。1964年改称广东省科协地质学会(列为第一届),1980年改名为广东省地质学会,一直挂靠在广东省地质矿产局,此后学会理事长均由广东省地质矿产局(地勘局、地质局)总工、副局长或局长担任。

组织结构

广东省地质学会第九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2013年11月7日广东省地质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理 事 长: 广东省地质局局长

常务副理事长:杜海燕 广东省地质局总工程师

副理事长:温 宁 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徐义刚 中科院广州地化所所长

敖文波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总工程师

彭少梅 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局长

吕金水 广东省地震局副局长

阮文波 深圳市地质局局长

叶小惠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喜民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 杰 新星石油广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振峰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总地质师

张 珂 中山大学地球科学系主任

贾建业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市政工程系主任

常务理事:许史兴、杨天源、何俊美、梁池生、林希强、张光学、杨胜雄、曾文伟、刘启玲、王 燕、张芳枝、陈国能、郑 卓、张国培、孙国良、王 琦、马兰峰、郑小战、赵建国、张德高、黄栋林、王汇明、黄光庆、詹文欢、刘洪文、余子桃、彭伟平、张杏清、尤永春、冯 超、陈鸿敏、卢映新、黄国龙、许少平、吴卫平、李春生、张建国、黄宇辉、许汉森、陈政民、何 平、金亚兵、罗高雄、孙晓明、杨木壮、何 贵、侯荣丰、周永章、贾会业、梁冠杰、曹姝

理事: 钟秋良、王宏斌、李学杰、郑 涛、张福强、谭永强、赵 耀、余演波、龚淑云、马松贵、余凤翥、莫东平、童传新、杨小强、刘良贵、周尤英、杨富初、刘培松、刘如春、周金文、洪 翊、潘岐海、林郑楷、胡红拴、郑志文、李德洲、周心经、彭卫平、连长江、马海毅、彭樊源、吴国荣、杨昌斌、孙 珍、熊金安、陈加红、马君伟、罗锦华、庄文明、甘展孜、刘石华、黎洲辉、康洪星、刘立文、程少华、魏国灵、汤志军、王 金、荣永谦、古锐开、林希强、方伟彬、陈 平、王曙光、魏环锡、邓 高、孟凡强、侯舜瑜、邓燕林、林 强、苏文聪、赖中信、卢石坤、陈福权、陈德华、曹豪杰、张新雄、蒋祖浩、何颖驹、唐 灵、陈远辉、李更尔、王世彪、李静荣、蓝 冰、虞列沛、李新宁、胡友军、姚元明、刘金森、徐红霞、杨 铮、周 平、范维强、吴龙文、司徒结蔼、陈绍光、胡 辉、陈晓平、常向阳、宿文姬、张正栋、郭良田、林永华、黎贤宇、陈 曦、彭华贵、王 雷、詹 松、向永全、徐 峰、李思平、黄胜文、严志强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秘书长: 林希强

组织章程

中国地质学会会员管理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GSC。

第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地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代表中国地质学界参加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及其下属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中国地质科学院内),邮政编码:100037。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我国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联系;

2.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期刊;

3.向社会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4.开展继续教育,举办不同类型的讲习班,推广先进的地质理论和技术方法;

5.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中国注册地质师的资格认证工作,承办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日常管理工作;

6.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开发工作;接受委托,对国家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等;

7.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8.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9.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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