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际商会全称为中国国际商会广东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广东国际商会已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一个由企业,团体与个人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自律组织。
广东国际商会最初成立于1988年。当时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广东省分会名下同时使用“广东省国际商会”名称,与省贸促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广东国际商会会址:广州市机场路33号中央酒店商业大厦4楼1719室。[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广东商会(简称广东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广东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惯例,维护各类企业、团体和个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在货物、技术、资金、劳务和服务方面的交流、联络,发展友好合作,繁荣国际经济贸易。
第三条 广东国际商会按照《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同国外相应的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协议等文件。
第四条 广东国际商会是由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自律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广东国际商会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立代表处、业务机构。
第六条 广东国际商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广东国际商会的职责
(1)研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2)通过国内外的信息网络和渠道,向企业、团体和个人提供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展览、法律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信息。
(3)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贸易政策、中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出口产品,介绍在中国的投资环境,介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定,向国内介绍国外新产品和新技术。
(4)向国内外的企业和人士提供业务咨询。
(5)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外企业、组织的国际交流,发展同外国商会、经济贸易团体和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
(6)参加、组织或同国际组织、外国机构共同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7)组织广东省的企业和团体在国内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安排和接待外国来粤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技术报告会,主办、承办专业性的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
(8)根据需要负责随政府代表团来访的企业代表团的接待和活动安排。
(9)提供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咨询服务。接受中外当事人委托,调整当事人之间在经济、贸易、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领域里的争议。
(10)帮助企业取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代理企业取得国外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
(11)帮助企业了解入关后的规则,提供咨询,解决困难。
(12)代办商务签证。
(13)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业务,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
(14)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1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16)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17)创办国际商会出版物。
(18)推广电子商务。
(19)开展国际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广东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凡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服务业务和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广东国际商会成为企业会员;
(2)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以及相关服务业务和活动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可以申请加入广东国际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3)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服务业务和活动的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可以申请加入广东国际商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当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广东国际商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广东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
(3)优先得到广东国际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参加广东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3)支持广东国际商会的工作,承办广东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会员部分权利,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1)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2)不履行本章程规定其它义务的;
(3)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国际商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广东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由过半数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
(1)修改章程;
(2)会员资格的取消;
(3)广东国际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 广东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和通过广东国际商会章程;
(3)选举、罢免广东国际商会理事会理事;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理事要求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的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理事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广东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3)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4)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预决算;
(5)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6)制定广东国际商会规章制度;
(7)其他由理事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十九条 广东国际商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广东国际商会名誉会长由省领导出任,名誉副会长由中共广东省委任命的省贸促会领导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广东国际商会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广东国际商会会务管理。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对内对外事务。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二条 广东国际商会依法获得财产,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广东国际商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广东国际商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广东国际商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经广东国际商会理事会批准,广东国际商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广东国际经济贸易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广东国际商会荣誉会员”称号;聘请海外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广东国际商会荣誉理事”和特邀顾问。
第二十七条 根据理事会决定可成立广东国际商会行业及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东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国际商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