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明

陈春明

中文名 陈春明
性别
民族 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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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79.09——1982.07,沈阳黄金专科学校冶炼专业学习;

1982.07——1988.02,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研究所试验车间技术员;

1988.02——1989.10,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电解车间技术组组长;

1989.10——1994.0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电解一车间副主任;

1994.04——1996.0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电解一车间主任;

1996.04——1997.03,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技术科科长;

1997.03——1998.0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厂长助理;

1998.04——1998.12,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副厂长;

1998.12——2000.02,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铝厂厂长;

2000.02——2002.12,兰州连城铝厂厂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

2002.12——2005.03,兰州连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5.03——2005.04,中共酒泉市委副书记;

2005.04——2005.07,中共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5.07——2010.01,中共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0.01——2011.07,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11.07——2014.02,嘉峪关市委常委、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2014.01——2013.10,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厅长级);

2013.10——2015.05,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2015.05——2019.04,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9.06——2021.06,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2]

任免信息

2019年4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陈春明的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3]

2019年6月24日,政协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任命陈春明为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4]

2021年6月1日,政协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陈春明不再担任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5]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9月,陈春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依法双开

2022年3月,陈春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理想信念,忘却初心使命,与党离心离德,价值观极度扭曲,政治品行极为低劣,对党极不忠诚,是典型的两面人。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处心积虑转移隐匿资产,冥顽不化,拒不交代个人问题,藐视党纪国法,明目张胆以极端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不顾,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多次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由私营企业主为其装修房屋、购置家具;无视企业发展规律和经营现状,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低价抛售企业股票,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个人情况;收受礼品礼金,安排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借用服务对象钱款,进行期货、股票交易;违规插手国有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失管失教,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利用本人职务影响收受礼品礼金;贪婪成性,长期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进行利益输送,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盲目决策与他人合作,刚愎自用,无视主管部门决定,失职失责,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陈春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直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从严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暨省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春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6]

一审开庭

2023年4月24日、2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陈春明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洗钱一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陈春明利用担任兰州连城铝厂厂长、酒泉市市长、酒钢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产品供销、资产转让、承揽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3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7.140838万元;2016年初,被告人陈春明违反项目投资规定,未进行前期论证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决定酒钢集团与北京天成公司合作成立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天成彩铝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插手、干预酒钢集团职能部门的正常监管工作,致使监管流于形式,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49023亿元;2016年,在收购牙买加“阿尔帕特”氧化铝厂股权时,被告人陈春明决定将省政府国资委批复的“技改升级”方案变更为“检修复产”方案,造成后期酒钢集团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38亿元;被告人陈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家庭资产人民币1598.264806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被告人陈春明为了掩饰家庭成员名下两套房产的非法来源和性质,将其虚假过户至他人名下却实际占有。提请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洗钱罪追究被告人陈春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陈春明做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兰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3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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