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交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从而引起人们对它的来源和实质存有分歧。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称之为劳动价值补偿),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政府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其是属于生产资料的内容,这是极少数人的观点;第四种意见认为是混合性的,认为既有属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也有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这同样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总的来说,目前观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种,并且是比较对立的。
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工会经费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会费交纳的标准,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勿需上交。
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拨交的经费。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交无效时,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存款中扣交,并从当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2)无偿性。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层单位行政方面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总工会对基层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规定自上而下逐级上解形成各级工会的经费来源。各级工会经费留成比例为: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于60%,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的分成比例不超过35%,具体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决定;5%上交全国总工会。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工会可以利用自己筹集的各种资金,举办职工旅游,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为职工服务的经济事业。
4、人民政府的补助。
在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给同级工会的补贴,是工会经费的补充来源。它具有一次性和专用性的特点。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级工会的补贴,个人、社会团体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3]工会经费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计提、拨付、使用、管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此没有什么争议。
《工会法》(5)《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另外,基层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职工服务的“三产”或做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需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能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
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除按照规定应该由政府开支的费用外,其他所有费用,均从基层工会按2%收缴的工会经费中约40%比例的上解经费中开支,其范围主要包括:职工活动费、工会行政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县以上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为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费用,诸如工会办公设施和职工活动阵地建设、县级以上工会干部的住房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费用,应该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应挤占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1999年全总修改后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包括使用管理原则和开支范围两个部分。
使用管理原则
①、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②、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③、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④、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⑤、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⑥、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⑦、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不得在二级市场炒购股票。
开支范围
经费开支范围是指工会经费开支的界限,规定哪些费用由工会经费开支。根据工会工作的任务和活动内容,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九项经费开支范围:
①、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组织会员活动日经费、郊游活动费、联欢会、参观展览会、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②、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③、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④、事业支出。用于工会所属为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单位的费用以及对独立核算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⑤、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⑥、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⑦、工会行政经费方面。县级以上工会开支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费用。
⑧、专项资金使用方面。县级以上工会机关,根据主管工会核定的专项预算,用拨入专项资金,从事专项工程、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⑨、补助下级工会支出。县级以上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补助款项。
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⑴、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暧等费用。
⑵、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⑶、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⑷、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⑸、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⑹、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⑺、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⑻、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⑼、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⑽、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属于违纪行为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以及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分成和上解比例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属于违纪行为:
下列情形均属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行为:
(1)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解工会经费的。
(2)擅自改变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的规定,降低上解工会经费比例,减少上解经费的。
(3)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采取不入账,少入账或另设一套账等手段,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收入,减少上解工会经费的。
(4)擅自将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挪用于本级工会或补助下级工会的基本建设,或挪用于所办企事业的投资或其他用途,少上解、不及时上解工会经费的。
(5)同意所属工会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影响上级工会经费分成收入的。
(6)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的。
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主要两个方面:一是上交经当地工会部分,二是企业工会留用的部分。有关工会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工会经费里面列支,但税法允许抵扣的工会经费不能超过当年计税工资总额的2%。
主要的工会支出
企业如果有工会就要计提工会经费(须是经过当地的工会批准或备案的)。当然你的工会经费也必须上交部分给出当地的工会。一般私营企业是没有工会的,所以不用提工会经费,但如果你单位有工会,或当地要求必须设立工会,那就应该提工会经费。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通常包括三部分:
1、由企业向工会组织提供的办公设施。包括工会日常活动所必需的房屋设备,以及有关水电、办公用品等设施,通常由企业提供,其维修费用通常也由企业承担。
2、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每月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但必须收到专用收据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3、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会员每月按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交纳会费。
工会经费的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工会活动,其开支范围如下: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劳动竞赛,举办各种报告会、展览会、讲座和其他技术交流的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的购置维修和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
2、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举办联欢会,艺术展览到这些文艺活动的经费;还包括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工人图书馆的设备购置维修和日常经费。
3、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的设备购置维修费、经费、运动用品和服装费。
4、工会干部训练费,是指培训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
5、工会行政费有关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6、补助支出。包括工会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用。
7、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开支,其他各种待遇是于本企业其他职工相同,由企业负担。
暂不计提工会经费的情况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2、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但是,以上两条各地方规定不一,具体情况应查询当地工会的有关组织。
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1、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工会经费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新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
这与当前主流媒体就工会费的计提基数的解释有些冲突,如有观点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即按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2005年1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但总局[2006]56号文新的申报表重又强调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在联合发文尚未作废之时,是否是有文件打架之嫌?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