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现长期的承保利润;
(2)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3)争取市场的领先地位;
(4)谨慎运用公司的承保能力;
(5)实施规范的管理;
(6)有效利用再保险支持。
1、投保人资格的审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标的审核;
3、保险金额审核;
4、保险费率的审核和确定;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审核。
一、保险销售与核保之间存在着矛盾
保险经营有危险同质化、危险大量、危险分散三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保险经营对业务即有“量”的要求,又有“质”的要求,既要强调规模效益,又要强调质量效益,要规模与质量并重。业务规模,即保险业务数量,主要是通过保险业务人员销售保单来完成;业务质量,主要是通过核保人核保过程来把关。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中,业务人员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收入提奖,这就使营销部门、业务人员的目的是最大可能销售保单,增加保费收入,而对承保标的的质量、风险的评定和控制往往注意不够。他们希望通过不懈努力获得的每一份要约书,都能顺利通过公司核保人的审定。而核保人本着安全经营、控制风险的目的,往往会对业务人员递交的要约书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条件,甚至预以否定---拒保,无形中增加了保单销售的困难。在业务人员眼里,核保人总是过于保守;在核保人眼里,业务员往往没有原则。核保与推销的矛盾在所难免。核保与推销是一对矛盾体,但又是保险公司发展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如果处理不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二、核保工作在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管理中的作用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等于所有的风险都能承保。客观存在的风险和标的有可保、不可保之分,而且可保风险和标的由于客观环境差异,其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也千差万别。另外,自从有保险以来,保险欺诈就从未停止,加强核保可以防止个别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
随着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时间并不长,还属于幼稚产业,入关首先经受到的是市场竞争的考验。由于我们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市场竞争还主要是靠降低级的竞争手段,打价格战。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盲目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介费用,造成了保险经营风险增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增加,而相对保费收入减少,经济效益下滑甚至亏损。在这种状态下,如果核保工作跟不上,势必造成经营失败。相反,如果保险人善于通过加强核保,控制业务质量,使承保的总体业务实际损失低于预期平均损失率,赔款支出不超过保费收入,即可获得稳定的承保利润。有了利润空间,保险人才有可能、有条件降低费率,进一步参于市场竞争,争取更多的业务,获得更多的利润。处理好这一辨证关系,使其良性循环,对资金力量薄弱,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追求利润,没有利润,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无论是营销部门,还是业务人员明白了核保工作的重要性,就会对核保工作给予支持和理解。
三、提高核保技术水平至关重要
核保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公司经营的成败。追求质量,严把“进口”关是核保人的职责。在对业务进行取舍的判断过程中,涉及到因素很多,对核保人的要求也很高,核保人必须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如果核保人不具备应有的技能,将难以对标的的风险做出正确的判断。可以承保的业务被拒绝;不能承保的业务也说不清楚,业务员怎能不抱怨。因而,做为一名核保人必须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业务技能。要善于观察和总结,运用经验与学识从事保险核保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前市场竞争环境,能将两者有机结合。业务政策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对于常规业务、续保业务,侧重规模的扩大,核保手续简明快捷;对于高风险的业务或特殊的投保标的,科学合理地通过控制保险金额、制定免赔额、限制承保条件、调整费率、统保业务搭配或者通过再保、共保等核保技能来分散风险。最终达到在风险能控制的前提下,业务规模的发展。做为一名称职的核保人,不但要掌握承保技能,熟悉公司经营方针,洞察市场变化,而且要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把握好“质”与“量”的尺度,最大可能的促进销售。
四、正确树立核保为销售服务的意识
核保的实质是保证业务质量,确保公司稳定健康经营,并非是限制销售。核保必须以为销售服务,促进业务发展为前提。把业务管死,或者过于追求质量束缚业务发展,将失去市场,失去生存的根基,造成业务经营一潭死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一些质量不太好的业务,核保人也不应断然提出拒保,应首先考虑能否运用风险控制办法加以限制后承保。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核保人缺乏责任心,没有为销售服务的意识,以“风险管理者”身份自居,简单做拒保的决定,从而损伤了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业务的发展。这实质也是核保人水平低下的一个表现。没有业务,何谈管理。对于确实该拒保的业务,当然要坚决拒保,但也要向业务员解释这一决定的理由,求得销售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另外,核保工作也是销售的一个环节。相比销售人员的工作,只不过是前台与后台之分,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分工不同而已。核保促进销售,而销售的增加也是核保经验积累的过程,并为下一次销售的成功打好基础。由于核保人具有专业技能,核保人直接参与销售,将利于业务的拓展。例如,核保人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制定科学的承保方案;根据客户或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的险种;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业务政策等等。
五、核保工作也是业务员的职责
核保工作并非是专职核保人的事,也是业务员的职责之一。保险公司为控制承保风险采取了许多措施。如业务申报制、专职核保制、集中核保制,这不等于说营销部门或业务员就没有风险控制的职责了,就可以把一些不明显的非良好的业务推给核保人了事;或者为了完成保费任务指标,为了收入而有意无意地隐瞒标的风险情况,为了个人或小集体利益,而不顾公司的总体利益。
业务员应是风险审核的第一人。业务员直接与客户接触,最了解客户的真实情况,也最有条件做出取舍判定。例如,在财产保险中,虽然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情况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但经营者经营风格、管理水平、为人处事原则等人为因素,难以在投保单上体现,而这些因素直接涉及到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大小。有些保险公司为强化销售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制定了一些奖励机制,即业务员奖金与其业务利润挂钩,也就是利润分享。这一措施起到了引导业务员自觉进行风险控制,开拓高质量业务的作用,也缓解了核保与销售的冲突
核保又称为危险选择,指保险公司对客户参加保险的个体加以分类筛选,根据不同的危险程度选择适当的承保条件,使危险达到均一,以维护保险计划的公平合理。那么对于保险核保人员来说,它的意义与作用在哪里呢?首先要真实、完整、有效的记录客户信息,收集客户理赔手续,及时、准确的填报报表,定期与保险公司对帐、结算等。
制订、完善保险承保、核保政策及流程;
贯彻执行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核保规则;
制订和修订承保相关单证;
分析和汇报保险承保、核保数据;
维护和改进业务操作系统,负责新产品的系统需求及上线测试;
处理保险承保、核保业务并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 本科以上学历。
工作经验: 2年以上从事核保工作。
一般来说,企业对核保人员要求有2—4年相关领域的从业背景,因此,在各类企业里,薪资与从业时间都成正比。一般月薪范围在3000-7000元,从城市统计数据来看,以本科学历为衡量标准,在上海的行业薪途最为看好,平均月薪可达6000-7000元左右;其次为北京,两地差距不大,不分上下。而在福利方面,核保人员所获得的培训机会相当高,尤其在深圳,77%的从业人员享有培训计划,培训费用平均值也达到375元,与同行业其他职位的培训费用相比,已属相当可观。
保险核保是保险公司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严把风险入口的第一道关,也是公司控制业务风险的最后关口。保险核保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一名合格的核保师或核赔人员除了要有具有保险、法律、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识,甚至还要求有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保险核保师资格证书。但目前,我国已有的42家人身保险公司中,核保人员“五花八门”,有学保险的、有当过律师、医生的,也有做过刑侦工作的,但全面接受过核保专业技能培训的还不多,人才需求量相当大。职业晋升通道:核保师——高级核保师;国际认证有北美核保师资格证书。国内认证有中国人身险核保师。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商业保险
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