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环境保护局

目录导航

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及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环保工作;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

3、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同时使用)、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

4、组织环保科技攻关,及其新科技、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6、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保,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7、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1]

下设股室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车辆调配及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内部各项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拟订专项资金和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全局所有物品采购、管理、发放工作;承担机关、二级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起草县级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县环境保持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二级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负责人事统计工作,协助党组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工、青、妇等工作。

科技产业股

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及污染源限期(延期)治理验收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负责实施全县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负责“新型工业化”的考核指标和年度减排指标、数据的落实与上报;负责指导和推广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管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各类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核、审批,协助对办理环保手续新建项目的违法案件清查。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建设项目分级管理规定等;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受理、审查或初批、档案等相关制度;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做好临时和正式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协助配合招商引资,确保环保第一审批权的落实和发展经济、优化环境等工作。

污染防治股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企业环保指标考核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监控;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重点污染源治理计划;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拟订全县污染防治规划、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移审核,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监督管理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核。

自然生态股

组织编制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专项规划,积极开展农村环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荒漠化的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态旅游发展,参与风景区规划、旅游区规划的审查;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参与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调查处理;负责项目申报包装。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