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宪法并没有赋予一个市管辖另一个市的权力,因此认为地级以上市与县级市存在管辖关系是错误的。我国的市分为直辖于国务院的市,受辖于省级行政单位的市以及受辖于自治区的市。
为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省级行政单位一般将县级市交于更高级别的市代管。
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县级简阳市代管关系的批复》 ,以及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隆昌县设立县级隆昌市的批复》、《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神木县设立县级神木市的批复》,都分别说明了县级市由省级行政单位直辖,地级以上市代管的法律关系。
撤县设市,不管字面上叫什么,管辖区域没变,行政级别没变,政府部门机构及人员组成除了名字上换了个字,也没什么太大变化。
从公布情况来看,撤县设市的最终审批,都是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政部发文。
就在去年,多家媒体曾公开报道,全国有165个县撤县设市申报材料已报国务院排队待审批。
撤县设市后,行政区域均未变动,都由所在省直辖,由所在地级市代管。批复文件还专门提到,设市后,当地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到2016年9月,全国共有1386个县,其中县级市36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