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9号),设立辽源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对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建设与管理。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民政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和上级民政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人事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民政系统干部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和全市民政系统职工培训、表彰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救灾救济保障科。
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承办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省、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区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组织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业务培训;承担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婚姻登记管理科、救助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协调市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安置科。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研究拟订对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指导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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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辽源市民政局图册(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吉民发〔2001〕11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动我市养老福利事业,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作如下重申和补充,凡我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期间,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列入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建设、旧区改造及居住区配套建设,要把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考虑。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予以优先立项,优先保障。住建及规划部门要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予以优先审批。在城乡居民小区建设中要预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用地面积及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新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应规划预留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面积和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新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小区,应结合城市社区建设规划,规划预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面积和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对列入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按划拨方式优先予以供地;对养老服务机构中非营利性经营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优先安排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使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 (三)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税费。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随同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费用。 1. 注册登记及年检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民政、消防、卫生等部门免收登记费、年检费。 2. 公用设施方面。管道燃气价格和供热价格按照居民住宅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城市卫生费按目前执行的标准降低10%直接收取。 3. 卫生方面。卫生监测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体检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 4. 供电方面。用电价格按居民电价标准收取。 5. 水务方面。用水价格按公用事业类收取,执行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6. 环保方面。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免收排污费。 7. 通信方面。使用宽带互联网可享受2兆带宽资费提速到4兆带宽的优惠。 8. 有线数字电视方面。每个终端按照16元/月交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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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曾小娟[2]
地址:禄寿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