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古蔺县委、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古蔺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古委发〔2010〕14号),设立古蔺县环境保护局(简称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将原县建设局承担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划入县环境保护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总量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水体、土壤、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减排任务。
(四)组织、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七)受县政府委托编制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负责民用核技术应用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九)负责环境监察、监测、统计等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等。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绿色社区、环保生态示范小区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三)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古蔺县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目标管理、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人事、电子政务、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协助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
(二)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落实国家和省、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和发布古蔺县环境状况公报;承担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负责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环境监测;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县核与辐射应急预案;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
(三)行政审批股(环境影响评价股)
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工作;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农村环境与生态保护股
贯彻执行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涉及农村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贯彻执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示范创建;承担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农村环境和生态保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提出农村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审查工作。
古蔺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内领导职务按县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根椐《古蔺县乡镇和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古委办发〔2008〕16号)规定核定的公务用车控制数予以核定。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