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县相关配图(5)公元前738年,楚武王为开疆拓土攻击权国。当时,楚国的国都还在丹水一带,权国位于楚国的南面,虽然楚国的东面有申国,但进攻申国须渡汉水。申楚之间,有邓国和卢国,东面还有一个实力雄厚的随国,只有权国孤悬乏援,又是由殷人遗民建立起来,成为楚南下扩张的障碍和攻击他国时的后顾之忧,同时权与楚若即若离,很难博得楚人的信任。楚王采取了近交远攻的策略,与邓、卢国和亲,娶邓女为正夫人,娶卢女为侧夫人,稳住卢邓两国,在进攻权的时候,放过了与楚最近的罗国,南下直取权国。
楚灭掉权国后,武王熊通将权国的故地设为县,令大夫斗缗为县尹。熊通灭权,值得后人注重的,不是伐权的用兵方略,而是灭权后的设治决策。中原的县虽在西周就有了,但县在西周还只是泛指郊外的锭地区,不能构成一级行政区域。以县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即自熊通灭权国而置权县始。直到当代,县仍是中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不久,斗缗反叛。熊通作出果断决策,发兵平板,包围了权县,捕杀了斗缗,然后将权县迁到那处(那处故址在今湖北荆门市)。此后,楚每灭一国,便把该国的公族迁到楚国的后方,严加监管,对该国的故地则通常设县,因俗以治之。《左传·桓公二年》记:“蔡侯·郑伯会于邓,始惧楚也”。事在公元前710年,熊通三十一年。蔡国离楚国较远,郑国离楚国更远,它们都在中原,但也怕楚国了。[1]
楚国是最早推行郡县制的国家。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楚国的领导者在史无前例的条件下对县政的各项制度建设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一是不断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选拔优秀官员担任“县公”或“县尹”。如德才兼备的钟仪,性格刚强的穿封戍,公忠不私的奋扬,还有臣沈诸梁,名将吴起,名士荀卿等人,都担任过楚国的县尹县公县令。这些优秀官员通过县政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对楚国的稳定与发展作了重要的贡献。
二是紧密围绕军事斗争的需要,以县城为中心建筑起牢固的城防。冷兵器时代,纵使广大农村被敌人占领,但只要城池不失,这个县的政权就算操于我手。倘若城高池深,便能抗拒百万雄师。明代周圣楷曾在《楚宝》中说:“楚方城之外,别有万城,是时楚争霸中,多筑列城于北方以逼华夏。”方城即为县城,万城则为周边卫星城镇,起相互拱护的作用。
三是加强郢都与各县的水陆交通建设。交通建设十分重要,对内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便于开展军事斗争。楚国偏居长江以南,却志在中原,为了便于车马行进,从文王建立申、息之县起,就开始修建从郢至申的 道。到楚灵王时,郢都已有驿道通到豫皖交界处,即楚国在淮北一带的中原防线,各大城邑之间的陆路基本贯串。楚怀王时,鄂君启节的商船,也溯流达河南安徽境。
湖北省荆门市权县旧址 四是规范县、郡的权力边界与职能范围。楚国在战国时期便在全国率先设置“郡”一级行政区划与管理机构,当时的目的主要是为应付边境紧急情况。如改处于秦楚边境的新城县为郡,还因为“淮北十二县边齐,其事急”,故联十二县为郡。在紧急情况下,县尹必须听命于代表中央政府权力的(郡府)令尹。如《淮南子》:“子发为上蔡令,民有罪当刑,狱断论定,决于令尹前。”县域的军事斗争、粮赋征集等,均由令尹亲断。
五是将灭亡的诸侯国之贵族向县邑迁移。如楚灵王灭赖,迁赖于鄢,迁许于赖,迁许于城父,后来又迁胡、沈、房、道、申于荆。楚昭王时,也迁蔡于负函,迁方城外之人于缯关。在迁人的同时,还采取了“益田”制度,即划拨本县土地给外来迁徙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如许人迁城父后,还“益以州来之田”。楚人这样做的目的,除解决迁徙人口的生存问题之外,也针对从郢都到前线路线太长的实际困难,以备紧急之时能够就地组建地方部队和就地解决粮秣供应。这种措施,对后来的“屯田”“戍边”政策的出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
县,西周时期原本就有,但那时的县只是泛指国都之外的边远地区,不够成一级行政区域。
楚国设立权县,是—个伟大的尝试和创举,其影响之深远,恐怕楚人自己也不会料到:中国进入阶级社会后,自夏朝至于明清,已绵延了数千年之久。但从国家的政治体制来看,先后仅存在过两种形式:一是“封邦建国”的“封建”制(即分封制),二是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两相比较,后者较前者对维系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社会经济和文化,显然比较有利。县的创制,以地域政治取代了血缘政治,加强了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削弱了世袭贵族势力,有利于国家的强大和民族的融合,是一种符合历史潮流的进步现象。因此,它一经出现,便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各诸侯国纷纷仿效,使得郡县制迅速成为了地方行政建制的主流,直到当代,县仍是中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楚人镴等破格,勇于创新,首设县制,进而引发了军事、土地、赋税诸多方面的改革,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楚国的发展与进步,同时也在中国政治文明史上书写了精彩的一笔。[3]
“县”的字义最早是作“悬”而解的,《说文》中解释是:“此本是县[xuán]挂之县,借为州县[xiàn]之县。今俗加心,别作悬,义无所取。”
《说文》成于东汉安帝建光元年(121年)。在此之前的什么时候“县”“借为州县之县”?我们只能在先秦文献中去考证。
范文澜先生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西周时期,较大的邑里住着天子或诸侯,所以邑也称为国。东周时期,一般情况是大夫所居以外的大邑,大夫派人去管理。称为邑宰;国君所居以外的大邑,有些称为邑,有些称为县。县是直属于国君的一个行政区域。县行政官长一般称为大夫。郡县制的创立,加速了分封制度的崩溃,国家统一的可能,增进了一步。战国时,各国都采用郡县制。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郡县制成为历代沿袭的地方制度。”
朱绍侯等人主编的 《中国古代史》中说:“早在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把兼并得来的土地和灭亡的小国改设为县。郡在春秋末期才有,最初出现在晋,设在新得到的边地。但地位比县低。”
《左传》记载,鲁哀公二年(前493年),晋国的赵简子率军与郑国交战前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左传》记载,鲁襄公三十年(前543年),二月,癸未,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或年长矣,无子,而往与於食。有与疑年,使之年。
《左传》记载,鲁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晋)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将中军,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曰:“举郤缺,子之功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