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民政局

中文名 淄博市民政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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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起草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涉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市级社会团体编制的核准审批工作;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会团体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和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负责城镇退伍兵待安置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军休中心、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负责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6、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 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

7、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

9、负责拟订全市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建设政策,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社区工作任务的落实,推动社区队伍建设。

10、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内区、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11、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新建福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慈善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承担保障老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12、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指导、监督市内婚姻服务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指导、监督区、县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承办全市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工作。

13、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4、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领导

局长:段迎春[1]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文稿和民政工作的政策、规章;组织、协调局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具体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挂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和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全市性社会团体、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承办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负责社会团体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制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分配下达省和市拨民政事业费,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具体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五)优抚科(挂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优属、优待抚恤政策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承办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和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工作;具体负责审核报批和调整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认定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 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具体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及复员干部、跨市异地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档案审查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城镇退伍兵待分配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具体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审定和建房、服务用车及安置经费分配计划的拟订、申报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的审批;负责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七) 救灾救济科

拟订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

(八)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九) 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市内区、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区、县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 社会事务科(挂社会福利科牌子)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具体承办涉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具体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订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具体负责审查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资质,拟订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承办全市新建福利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工作。 

办事指南

  革命烈士及革命伤残人员的评定审核

  一、工作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二、工作程序  (—)优待程序  1.农村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70%,年底一次兑现。市内四区和其他各区(市)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分别按市、区(市)政府当年规定的优待标准,年底一次兑现。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卡、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领取优待金,城镇在职入伍的到其原所在单位领取优待金。  2.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时,凭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书,按省、市规定给其家属增发当年优待金。  3.家居淄博地区且从淄博地区入伍的现役军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以及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青发[1996]4号)文件规定发给家属军功奖励金,户口在市内四区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立功通知到所在区民政局领取。户口在其他区(市)的由当地民政局办理,随到随办。  (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和优待程序  1.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和定  期抚恤;对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及因公致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伤残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各区(市),镇(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定补费,不得截留、扣发。  2.上述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补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家庭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享受抚恤补助的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孤老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五保待遇。  3.农村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补助的同时,由各乡镇政府普遍给予优待,使烈属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其他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4.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时,须持本人抚恤证定补证、身份证及印章。  5.到各区(市)民政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遗属印章、户口簿,并出具烈士证明书或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部队证明信(立功者须持立功证),随到随办。  (三)审批烈士程序  1.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对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死亡人员,由死者家属向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死者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符合批烈条件者,由区、市民政局代当地政府行文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其中材料详实,手续完备的,市民政局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  2.各区、市申请报告不符合行文要求,或材料手续不齐全,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超过十次或需进一步调查延长期限的,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批准。  3.经审查不符合批烈条件的5日内给予批复。  4.收到省政府批复后,5日内批转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  5.革命烈士骨灰需存放烈士陵园(馆)的,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若需存放到淄博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者,由淄博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四)审批伤残抚恤待遇程序  1.严格按照评残政策办理评残业务,对新评伤残待遇的,在呈报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5日内上报山东省民政厅审批。  2.调整伤残等级的,凡材料齐全,呈报程序规范,检评手续完整,残情等级合理者,市民政局在5日内批复。  3.补发伤残证件的,丢失证件半年内通过登报声明仍未找到,按照补证有关手续上报,市民政局5日内办理完毕。对新评、恢复、调整等级后,办理新证的,在手续齐全条件下,市民政局5日内办理完毕。  4.在承办上述证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待材料完备,手续齐全后办理。  (1)不符合评残政策条件的  (2)虽符合政策,但报批不符合程序,有关手续不全, 以及材料不完备,不确凿,需重新查证的  (3)未予批准而重复申报者  (4)残情存疑或残情等级检评不合理以及检评不合规定的  (5)需专门医院对残情鉴定的  (6)属历史疑案,已有结论需重新审查者  三、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4.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5.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6.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7.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8.省政府《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9.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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