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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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两大类:

自愿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的退伙意愿而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退出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中又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是指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的当然退伙。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其中还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

一、自愿退伙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的出现

(二)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死亡、个人无能力承担债务等)。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外还有点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并且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合伙企业法》第45、46条的规定退伙,需要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法定退伙形式

(一)除名退伙(既,开除……)的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需注意的是,还是要遵循一定程序,并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二)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当然退伙的客观情况有: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法定退伙的情形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在大陆地区的部分部队有“退伙”一词,指当月伙食费没有吃完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士兵和军官。你要问如果不退会去那里啦。当然充公进单位帐户。能退伙的部队不多。能退伙的部队往往待遇都很好。[2]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若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3]

自愿退伙 单方退伙(定期):单方退伙权——约定:一致决、约定的事由出现——法定:难再续、严重违约
通知退伙(不定期):任意退伙权——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预告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事件):人亡、财灭、资格无——事件发生之日
除名退伙(过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一致决

退伙的效力

自愿退伙 单方退伙(定期):单方退伙权——约定:一致决、约定的事由出现——法定:难再续、严重违约
通知退伙(不定期):任意退伙权——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预告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事件):人亡、财灭、资格无——事件发生之日
除名退伙(过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一致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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