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中文名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局长 庞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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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原由市城管局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对县区城市管理工作和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向乡镇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燃气管理等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主干道的清扫保洁,生活、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依法承办市政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审批和排水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负责城市广场、水域(河道)、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依法承办园林绿地占用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工作。

(五)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产、生活供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供热、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承办经营资质审批工作。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相关行业有偿服务的管理工作。

(八)拟定相关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科技项目的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贯彻执行省政府对宿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实施一次性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害城市供水、供热、供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对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未受理的行为作出改正或直接查处。

(十一)管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统筹安排由市财政划拨到本部门的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年报汇总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各县、区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领导

局长:庞壮[1]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秘综合、信息调研、信访、双拥、接待、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会议筹备、安全保卫、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等工作的办理。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职称、职工教育及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财装备科:负责全局财务预决算、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经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全局装备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设施建设管理科: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新建工程的设计、预决算、检查、验收;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五)公用事业管理科:组织落实供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管理文件,负责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容环境管理科: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政策,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协调城区市容环境整治活动;负责城区美化、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市区“门前三包”管理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制定市区主次干道容貌管理规划、计划和各类建筑立面的装饰出新、沿街单位拆墙透绿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占道摊点、临时市场、临时停车场、车辆清洗点的管理。指导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七)法规科:负责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性管理文件和依法行政措施;指导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执法人员培训、资格认证及证件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听证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开展执法评议工作。

(八)执法督查科: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综合协调;负责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纪律和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对举报、投诉问题的查处,受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现场投诉和调查处理;负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督察网络建设。

(九)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公共场地审批;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负责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审批;负责环卫经营性服务资质审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企业、经营站点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负责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审批;负责排水许可证核发,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审批;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负责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方面的行政审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审查及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审查及竣工验收。

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其它事项

(一)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副处级建制,为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36名(含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4名)。设支队长1名,挂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副支队长3名。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下设办公室和5个大队,正科级建制。第五大队为宿州市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指导。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事件的举报投诉;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施统一调度,落实市政府和市执法局的工作,具体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设立宿州市埇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埇桥区城市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履行市政府所规定区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上接受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指导。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在行使已统一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

(四)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宿蒙路口  邮编: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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