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办法草案;编制全市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财政性资金、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安排的意见;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和地下水开发利用,负责宿州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岸线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按规定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转报、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开展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孙洲[1]
副局长:仇索[2]、宋云满[3]
宿州市政务新区通济一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