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举行。出席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134名代表。
毛泽东在筹备会的开幕典礼上发表讲话,说明这个筹备会的任务是“完成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以便领导全国人民,以最快的速度肃清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力量,统一全中国,有系统有步骤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国防的建设工作。”讲话还要求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粉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中国反动派的任何一项反对中国人民的阴谋计划”。周恩来在会上作了《新政协筹备组织条例》(草案)的报告。
会议一致通过《新政协筹备会组织条例》。选举出筹备会常务委员21人,常委会又推选毛泽东为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下设6个小组,分别负责拟定参加新政协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拟定国旗、国徽、国歌等工作。
毛泽东和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合影会议于19日结束,历时5天。此次大会闭幕后,各个小组经过3个月的积极准备,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9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基本通过新政协各项文件草案,并决定将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
第一小组的任务是拟定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后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各单位的代表名额。
该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李维汉和常务委员章伯钧担任。
第一小组成立以后,即在过去酝酿、协商的基础上,草拟出《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草案)》,于6月19日提交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这个规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共45个,代表名额为510人,另外还设了一个“特别邀请人士”,其代表资格、名额与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另行协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后,根据会议通过的规定,促成工商、教育、社会科学等方面团体的筹建,协商各单位的代表名单,就成为筹备会工作的重点之一。至此,筹备会第一小组的工作即告完成。
第二小组的任务是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条例(后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该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谭平山和副秘书长周新民担任。
第二小组成立后,共举行过四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就本组工作交换意见后,推定谭平山、周新民、王绍鏊、叶圣陶、沈兹九5人起草讨论提纲。第二次会议讨论了提纲及有关问题,并推举谭平山、周新民、叶圣陶等9人组成起草委员会,由周新民、史良起草初稿。初稿完成后,多次征询各方面意见,并经第二次小组全体会议讨论修改,报请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此后,该组又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并将文字稍加修改,报常务委员会提请9月17日举行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在这次会议上通过后,筹备会第二小组的工作即告完成。
第三小组的任务是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后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周恩来和民主教授代表许德珩担任。
第三小组成立后,决定由中国共产党负责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初稿。初稿写出后,分别交先后到达北平的各界代表分组讨论了两次,第三小组讨论了三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两次,广泛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筹备会第三小组的工作即告完成。
第四小组的任务是草拟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方案(后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该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中国共产党代表董必武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代表、筹备会常务委员黄炎培(离北平时由张奚若代)担任。
第四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广泛交换意见后,推举出以张志让为召集人的7人委员会准备讨论提纲。第二次小组全体会议讨论了提纲起草委员会提出的《政府组织法中的基本问题》,就新中国的国家名称和性质、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最高政权机关的产生办法以及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隶属关系等问题逐一进行了讨论,并推举董必武、张奚若、阎宝航、王昆仑、张志让5人负责起草政府组织法的初步草案。第三次小组全体会议修正通过了董必武等5人起草的《政府组织法初步草案》,提交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指定董必武、黄炎培、马叙伦、张奚若、李立三对初步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后,由第五次常委会议再作审议修改。1949年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筹备会第四小组的工作即告完成。
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五小组
第五小组的任务是起草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大会宣言(后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
该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无党派民主人士郭沫若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代表陈劭先担任。
第五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推定郭沫若、胡愈之和胡乔木草拟宣言初稿。会后,第五小组又承担了起草《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各党派各团体为纪念“七七”抗日战争十二周年宣言》的任务。第二次小组全体会议对郭沫若等人提出的宣言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由于起草政协大会宣言的工作尚未完成,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将此项工作移交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并由原来负责此项工作的第五小组向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提出报告。9月22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设立宣言起草委员会,筹备会第五小组的工作即告结束。
第六小组的任务是拟定国旗、国徽和国歌方案。
该组的组长由筹备会常务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代表马叙伦担任,副组长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叶剑英和筹备会常务委员、文化界民主人士代表沈雁冰担任。
第六小组于1949年7月4日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公开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拟定了国旗、国徽、国歌方案的征求条例,设立了国旗、国徽图案评选委员会及国歌词谱评选委员会,并决定公开发布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词谱启事。8月5日,第六小组第二次会议决定,聘请徐悲鸿、梁思成、艾青为国旗、国徽图案评选委员会顾问,聘请马思聪、吕骥、贺绿汀、姚锦新为国歌词谱评选委员会顾问。第六小组及参加两个评选委员会的专家对征集到的大量的国旗、国徽图案和国歌词谱,进行多次讨论,并将初步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关于拟定国旗、国徽、国歌的工作,移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由原来负责此项工作的第六小组直接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提出报告。9月22日,第六小组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国都、纪年及国旗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同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设立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方案审查委员会,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六小组的工作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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