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

中文名 资产阶级法权
时间 19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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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资产阶级法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在其晚年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用于描写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一个概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为了全面了解马克思对问题的论述,在此不得不较多地引用马克思的原文。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形式:“我们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恰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个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马克思接着指出,按劳分配仍然是遵循的是商品交换原则:“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交换而言的)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已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用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接着马克思分析了按劳分配中隐藏着的不平等的实质:“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的;平等就在于用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上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成为一个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权力,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差别,因为每一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现在所讲的这个社会,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没有;一个劳动者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端,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这种按劳分配只是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但是,在事实上它是承认“不平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且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家庭情况不同,即使领得相同的消费品,按人口平均,也存在很大的差别,造成事实上的一定程度的贫富不均。

接着马克思指出,这些弊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才能完全消除。“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期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役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动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已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理论探索

毛泽东深受马克思“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影响,把建设一个平等社会作为毕生的追求。新中国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平等的社会,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避免了恶性的两极分化。同时毛泽东也认识到,公平是受到时代条件约束的,“资产阶级法权”只能“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加以限制”,而不能够完全消灭。这一认识表现在他在1958年面对那些取消商品交换、取消货币、实行完全的供给制的观点时,给予制止,强调“价值规律是一个大学校”。

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本质论”,也是对马克思平等观的继承。邓小平说的“黑猫白猫”,是指具体的方法和手段,但是在原则层面,邓小平丝毫没有动摇过,他把社会主义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虽然这两句话中出现两个“生产力”,但这句话说的恰恰不是生产力,而是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力自己不能解放自己,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恰恰是生产关系,而生产力最核心的因素是人。解放生产力,根本就是发挥人的积极性。

人的积极性如何发挥,那就要反过来回答是什么制约了人的积极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资本制约了人的积极性,在苏联式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官僚主义制约了人的积极性。所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背后的制度解读就是,让人实现全面自由发展,既反对资本对人的奴役,也反对官僚主义对人积极性的压制。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正是社会主义要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

实践探索

毛泽东是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限制和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有很多的论述,并身体力行地进行了革命实践,促进了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也许没有太多精英主义色彩,因为自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起,毛泽东便开始探索如何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即改变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后来这种探索也被叫作“反修防修”。

1957年,毛泽东提出,虽然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但“人的改造则没有完成”。次年,在评论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时,他进一步指出: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解决了所有制问题以后,人们在劳动生产中的平等关系,是不会自然出现的。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一定要从各方面妨碍这种平等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都必须破除,彻底破除。破了又会生,生了又要破。

那时,他用来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手段是搞整风,搞试验田,批判等级制,下放干部,两参一改(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

其后,1963—1966年在全国城乡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但在他看来,这些措施都不足以打破“资产阶级法权”、消除“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

毛泽东于“文化大革命”前夕发表的《五七指示》 是他晚年的理想宣言,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憧憬的是一个逐步消灭社会分工,消灭商品,消灭工农、城乡、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这三大差别的扁平化社会,其目标是实现人们在劳动、文化、教育、政治、物质生活方面全方位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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