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文名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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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2004年8月,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正式挂牌成立。隶属桂林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管人、管事、管资产。行政编制44名,机关后勤编制4名。内设纪委(监察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科(监事会工作部)、宣传教育科(宣传部)、人事科(组织部)、政策法规科、产权管理科、改革发展一科、改革发展二科、统计评价科、社会事业科等十一个科室。

主要职能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和文件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拟定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领导

主任:裴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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