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2]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于1978年,现有干警105名,党组成员7人。内设机构分别设置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民事行政检察部、诉讼监督部、检察综合业务部、监察部、检务保障部。宝鸡地区所辖13个检察机关,包含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和12个县、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邢志坚[1]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3]
2020年10月14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