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王谦

中文名 王谦
职业 国家公务员
民族 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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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80年07月—1983年08月,清水农校农学专业学习;

1983年08月—1984年06月,合水县农技站干部;

1984年06月—1985年06月,合水县农机局干部;

1985年06月—1986年03月,合水县老区办干部;

1986年03月—1987年06月,合水县政府办干部;

1987年06月—1989年03月,庆阳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

王谦王谦1989年03月—1993年06月,庆阳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人秘科副科长;

1993年06月—1994年02月,庆阳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人秘科副科长兼稽查大队大队长(其间:1991年07月—1993年07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4年02月—1997年10月,庆阳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人秘科科长;

1997年10月—2002年11月,镇原县副县长(其间:1998年08月—2000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1年07月—2001年12月,甘肃省文化厅挂职任社会文化处副处长);

2002年11月—2006年12月,镇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其间:2000年09月—2003年06月,中共甘肃省委党校专门史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6年12月—2010年01月,环县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2010年01月—2015年02月,环县委书记;

2015年02月—2015年05月,庆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环县委书记;[3]

2015年05月—2017年03月,庆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4]

2017年03月—2017年07月,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5]

任免信息

2017年7月28日,庆阳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王谦提出辞去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5][6][7]

人物事件

立案审查

2017年12月5日,据甘肃省纪委消息:日前,经甘肃省委同意,甘肃省纪委对庆阳市政府原副市长王谦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1]

经查,王谦在任环县县长、县委书记和庆阳市副市长期间,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国家扶贫政策消极应对,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参与公款吃喝;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等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王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价值观念扭曲,私欲膨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甘肃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

提起公诉

2018年5月,甘肃省庆阳市原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员会原副书记王谦(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谦,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17年期间,王谦利用其担任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环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环县县委书记、庆阳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性质转换、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

一审开庭

王谦受贿案一审开庭王谦受贿案一审开庭2018年7月25日,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王谦受贿一案。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当地省、市、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旁听了庭审。本案择期宣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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